三、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包括證券發行的信息披露和持續信息公開。
證券發行的信息披露,是指證券公開發行時對發行人、擬發行的證券以及與發行證券有關的信息進行披露。該類信息披露文件主要有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等。
持續信息公開,是指證券上市交易過程中發行人、上市公司對證券上市交易及與證券交易有關的信息要進行持續的披露。該類信息披露文件主要有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包括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和上市公司臨時報告(即重大事件公告)。
(一)證券發行的信息披露
(二)上市公司定期報告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凡是對
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
1.中期報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
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中期報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應在會計年度前3個月、9個月結束后的l個月內編制季度報告,并將季度報告正文刊登于至少1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紙上,將季度報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錄)刊登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上。同時,第一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報告。
2.年度報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年度報告,并予公告。
(三)上市公司臨時報告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
所謂重大事件,主要包括:
(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7)公司的董事、l/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9)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1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信息的發布與監督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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