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
(一)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核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二)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
(3)違反《證券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四、證券發行的程序
(一)證券發行的核準
(二)證券發行的保薦
(三)證券發行的承銷
1.證券承銷業務采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2.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提示】此處所指的"5000萬元",是指證券票面總值,而不是指籌集的資金額。
3. 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證券公司在代銷、包銷期內,對所代銷、包銷的證券應當保證先行出售給認購人,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預留所代銷的證券和預先購入并留存所包銷的證券。
4.股票發行采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70%的,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5.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在發行方案中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
五、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
證券投資基金,依照其運作方式不同,可以分為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擔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設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
1.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條件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1)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3)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
(4)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6)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2.申請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條件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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