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紀念"】本篇文章介紹的是中級《經濟法》中的證券發行相關內容。主要包括:證券發行概述、股票發行的條件、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證券發行的程序、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
證券名片:證券是多種經濟權益憑證的統稱。它主要包括資本證券、貨幣證券和商品證券等。狹義上的證券主要指的是證券市場中的證券產品,其中包括產權市場產品如股票,債權市場產品如債券,衍生市場產品如股票期貨、期權、利率期貨、期權等。
證券發行相關內容
一、證券發行概述
(一)證券發行的概念與方式
(二)證券發行的類型
1.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①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②向累計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2.平價發行、溢價發行和折價發行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可見,我國允許股票平價發行、溢價發行,但禁止折價發行。
二、股票發行的條件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1.法律規定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即:《公司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2.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其他條件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條件是:
(1)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準,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采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2)發行人應當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發行人的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業務獨立,在獨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嚴重缺陷。
(3)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4)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量正常。
(5)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于主營業務。
(二)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
1.法律規定的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3)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4)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開發行新股。
2.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的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有:
(1)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
(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續性;
(3)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良好;
(4)上市公司最近36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且不存在重大違法行為;
(5)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應當符合該辦法的規定;
(6)上市公司存在規定的不得公開發行證券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向原股東配售股份(以下簡稱配股),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有下列條件:
(1)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
(2)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3)采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
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以下簡稱(公開)增發】,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要符合下列條件: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
計算依據;
(2)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3)發行價格應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l個交易日的均價。
3.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
(2)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2)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l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3)募集資金使用符合下列規定:募集資金數額不超過項目需要量;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投資項目實施后,不會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產生同業競爭或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獨立性;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必須存放于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4)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4.上市公司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情形
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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