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紀念"】本篇文章介紹的是中級《經(jīng)濟法》中的消費稅的稅率及應納稅額。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shù)量的,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消費稅的稅率及應納稅額
一、消費稅的稅率
消費稅的稅率多數(shù)適用比例稅率,成品油稅目和甲類、乙類啤酒、黃酒等子目適用定額稅率,甲類、乙類卷煙和白酒等同時適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即復合稅率。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shù)量的,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二、消費稅的應納稅額
消費稅的應納稅額的計算有三種方法:從價定率計征法、從量定額計征法以及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征法。
(一)從價定率計征
適用比例稅率的應稅消費品,其應納稅額應從價定率計征,此時的計稅依據(jù)是銷售額。
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銷售額,不包括應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如果含增值稅,其換算公式為:
應稅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者征收率)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價外費用內:
1.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fā)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fā)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2.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jù);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的押金:凡納稅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沒有退還的,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二)從量定額計征
適用定額稅率的消費品,其應納稅額應從量定額計征,此時的計稅依據(jù)是銷售數(shù)量。
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數(shù)量×定額稅率
銷售數(shù)量,是指應稅消費品的數(shù)量。
具體為: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shù)量;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shù)量;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shù)量;
4.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shù)量。
(三)復合計征
既規(guī)定了比例稅率,又規(guī)定了定額稅率的卷煙、白酒,其應納稅額實行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相結合的復合計征辦法。
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shù)量×定額稅率
目前只有卷煙、白酒實行復合計征的方法,其計稅依據(jù)分別是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價外費用和實際銷售(或海關核定、委托方收回、移送使用)數(shù)量。
(四)計稅依據(jù)確定的特殊規(guī)定
自產自用:
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1)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
(2)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shù)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委托加工:
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1)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比例稅率)
(2)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shù)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進口:
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1)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
(2)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shù)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
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
(1)卷煙、白酒和小汽車的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送財政部備案;
(2)其他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由省、自治區(qū)和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核定;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由海關核定。
其他規(guī)定:
(1)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shù)量征收消費稅。
(2)對既有自產應稅消費品,同時又購進與自產應稅消費品同樣的應稅消費品進行銷售的工業(yè)企業(yè),對其銷售的外購應稅消費品應當征收消費稅,同時可以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
(3)從商業(yè)企業(yè)購進應稅消費品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符合抵扣條件的,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4)納稅人之間銷售的卷煙不繳納消費稅。批發(fā)企業(yè)在計算納稅時不得扣除已含的生產環(huán)節(jié)的消費稅稅款。
(五)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
1.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下列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稅品的,對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繳納的消費稅稅款或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原料),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稅款,準予從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抵扣:
(1)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生產的卷煙;
(2)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化妝品生產的化妝品;
(3)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4)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
(5)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
(6)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8)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9)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潤滑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
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或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的已納消費稅稅款,應按當期生產領用數(shù)量計算。
2.外購、委托加工和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按照不同行為計算公式分別如下:
外購從價定率: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外購應稅消費品適用稅率
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期初庫存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當期購進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期末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
外購從量定額: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數(shù)量×外購應稅消費品單位稅額×30%
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數(shù)量=期初庫存外購應稅消費品數(shù)量+當期購進的外購應稅消費品數(shù)量-期末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數(shù)量
委托加工:當期準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初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收回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末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進口:當期準予扣除的進口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初庫存的進口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進口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末庫存的進口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責任編輯:紀念
- 上一個文章: 2013年中級《經(jīng)濟法》預習輔導:消費稅的征收范圍
- 下一個文章: 《經(jīng)濟法》強化輔導:消費稅的減免退補及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