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審查的內容和結果。① 審查的內容包括: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主管機關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對外資并購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② 禁止的決定。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主管機關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③ 許可的決定。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于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主管機關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對不予禁止的經營者集中,主管機關可以決定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
(5) 公布審查結果。
(五) 行政性壟斷
1. 行政性壟斷的概念
行政性壟斷,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違反法律規定實施的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2. 行政性壟斷的表現
(1) 行政性強制交易。所謂行政性強制交易,是指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違反法律規定,限定或者變相限定經營者、消費者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比如,某縣政府要求縣屬所有機關、事業單位購買某啤酒廠質次價高、沒有競爭力的啤酒,并且下達具體購買任務。
(2) 行政性限制市場準入。所謂行政性限制市場準入,是指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違反法律規定,妨礙商品和服務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排除或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包括:① 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② 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③ 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④ 設置關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⑤ 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⑥ 妨礙商品和服務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3) 行政性強制經營者限制競爭。所謂行政性強制經營者限制競爭,是指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違反法律規定,強制經營者從事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排除或者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比如,強制本地區、本部門的企業合并,或者通過經營者控制組建企業集團;強制經營者通過協議等方式固定價格、劃分市場、聯合抵制等。
以上三種行為,可能僅是具體行政行為,有時可能是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合一。上述行政性壟斷行為,都是我國《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
(六) 反壟斷法的執行和適用
1. 反壟斷法的執行主體制度
反壟斷法的執行,是指反壟斷主管機構實施反壟斷法的行為,也稱反壟斷執法。
(1) 反壟斷法執行主體。即反壟斷法執行職責的承擔者和相應權力的享有者。在我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和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共同承擔反壟斷職責。
(2) 反壟斷法執行主體的職責。包括:① 特定行為許可。依法受理、審查和核準依法需要審查、核準的經營者市場競爭行為,如經營者集中行為、市場聯合行為等。② 違法行為查處。依法受理或自行啟動對違法壟斷行為的調查、審議和制裁。審議,或由主管機構徑行作出決定,或組織聽證,或運用類似訴訟程序作出裁決,然后由本機構或其他機構執行。對反壟斷案件進行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訴到法院。③ 競爭狀況監控。④ 制定行為規則。
(3) 反壟斷法執行主體的權力。包括:① 調查權。包括檢查權、詢問權、資料調閱復制權、查封和扣押證據權、賬戶查詢權。② 許可權。比如對經營者集中行為、聯合行為等的申報行使許可權和許可廢止權。③ 制裁權。反壟斷執行主管機構有權對違反反壟斷法強行規范的經營者進行制裁,包括勸告權、告誡權、禁止權、經營者集中行為解散權、宣布聯合行為無效權、拆分權、命令經濟同業團體接納特定企業的權力、罰款權、強制賠償權、不當利益沒收權等。④ 調研權。⑤ 規則制定權。⑥ 起訴權。有的國家規定,反壟斷主管機關有就特定經營者壟斷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力。
2. 反壟斷法執行的一般程序
反壟斷法執行的一般程序包括:(1) 啟動。反壟斷案件分因壟斷行為受害人的申請或控告、其他組織或個人報告(舉報)和主管機關自行啟動三種。(2) 調查。調查的啟動,調查的方式,調查的程序,調查的中止、終止和恢復都應當遵循《反壟斷法》的規定。(3) 審議。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主管機構組織審議。(4) 決定。主管機構應當作出違法與否的認定、違法處罰和合法許可的決定。(5) 執行。經公布后,即進入執行環節。執行環節,可以是自動執行。如果被制裁人不服該決定的,可以向上級機關提起復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制裁人不服該決定,又不提起復議或者訴訟的,主管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3. 反壟斷法的域外效力
反壟斷法不僅對在國外違反內國反壟斷法的國內企業和在國內違反內國反壟斷法的外國企業發生效力,而且可能對在國務違反內國反壟斷法并影響市場競爭的外國企業發生效力。這種內國反壟斷法效力范圍超越國家領土,適用于對內國市場競爭產生影響的壟斷行為的現象,稱為反壟斷法的域外效力。
我國的《反壟斷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
4. 反壟斷法豁免和適用除外
由于壟斷行為有弊有利,反壟斷法往往會規定豁免和適用除外。反壟斷法適用出刷了,是指在規定反壟斷法適用范圍和適用反壟斷法時,將符合特定條件的領域、事項或行為作為例外而不適用反壟斷法基本規定的一項制度。
我國《反壟斷法》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聯合限制競爭和經營者集中,均有不同的豁免和適用除外規定。其基本條件是應當符合國家整體利益。從正面看,應當是有利于改進技術、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率、增強中小企業的競爭能力,或者有利于渡過經濟低谷期,保障我國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從反面看,應當是不嚴重增加對地區競爭的限制,不阻礙某一行業、產業或區域經濟發展,不強化市場支配地位,不嚴重妨礙市場競爭,不損害消費者權益且消費者能夠分享由此帶來的利益。
反壟斷法豁免和適用除外還應當履行程序性要件。
(七) 違反《反壟斷法》的法律責任
1. 違法實施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
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但是,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行業協會違反《反壟斷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2. 違法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法律責任
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
3. 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法律責任
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4. 違反《反壟斷法》的損害賠償責任
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 行政性壟斷的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處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6. 經營者抗拒反壟斷審查和調查的法律責任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實施的審查和調查,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調查行為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 反壟斷執法機構工作人員違反《反壟斷法》的法律責任
反壟斷執法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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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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