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紀念"】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已經開始備考,學員們不要懈怠,小編會與您一路同行。今天給大家準備的是《經濟法》里面比較難點的:外匯管理法律制度。供學員們參考。
所屬章節: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第八章相關法律制度的第二節外匯管理法律制度的內容
本知識點內容導航:各國為了保持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需要建立其外匯管理法律制度。外匯管理法律制度又稱外匯管制法律制度,是規范外匯管理行為的法律制度的總稱
正文:外匯管理法律制度
一、外匯和外匯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一) 外匯
外匯,是指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包括:(1) 外幣現鈔,包括紙幣、鑄幣;(2) 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等;(3) 外幣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4) 特別提款權;(5) 其他外匯資產。
(二) 外匯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各國為了保持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需要建立其外匯管理法律制度。外匯管理法律制度又稱外匯管制法律制度,是規范外匯管理行為的法律制度的總稱。外匯管理,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對外匯的買賣、借貸、轉讓、收支、國際清償、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的控制和規范的行為。
現行的《外匯管理條例》與1997年修正的《外匯管理條例》相比,主要修訂了下列內容:
(1) 對外匯資金流入流出實施均衡管理。要求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取消外匯收入強制調回境內的要求,允許外匯收入按照規定的條件、期限等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規范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管理,要求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應當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增加對外匯資金非法流入、非法結匯、違反結匯資金流向管理等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明確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資金流入流出進行監督檢查即具體管理的職權和程序。
(2) 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及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規定人民幣匯率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和符合規定條件的其他機構,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外匯交易;調整外匯頭寸管理方式,對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實行綜合頭寸管理。
(3) 強化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建立國際收支應急保障制度。健全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完善外匯收支信息收集,加強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統計、分析與監測;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規則,規定國際收支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失衡,以及國民經濟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危機時,國家可以對國際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4) 健全外匯監管手段和措施。為保障外匯管理機關依法、有效地履行職責,增加規定了外匯管理機關的監管手段和措施,同時規定了外匯管理機關進行監督檢查的程序。
二、我國外匯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 外后管理體制
我國外匯管理的機關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支局。
外匯管理的對象是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以及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境內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使用單位、社會團體、部隊等,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除外。境內個人,是指中國公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住滿1年的外國人,外國駐華外交人員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除外。
(二)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制度
1. 經常項目的概念
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涉及貨物、服務、收益及經常轉移的交易項目等。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和單方面轉移等。
貿易收支,是一國出口商品所得收入和進口商品的外匯支出的總稱。勞務收支,是指對外提供勞務或接收勞務而引起的貨幣收支。單方面轉移,是指一國對外單一方面的、無對等的、無償的支付,分為私人單方面轉移和政府單方面轉移兩類。
2. 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
我國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即經常項目可兌換。
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以(并非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但經常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于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
3. 外匯收支真實合法性審查制度
為了對外匯資金流入流出實施均衡管理,《外匯管理條例》要求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上述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三) 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制度
1. 資本項目的概念
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引起對外資產和負債水平發生變化的交易項目,包括資本轉移、直接投資、證券投資、衍生產品及貸款等。
2. 跨境投資登記、許可制度
(1) 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從事有價證券或者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遵守國家關于市場準入的規定,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
(2)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準或者備案手續。
3. 外債規模管理制度
國家對外債實行規模管理。借用外債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外債登記。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外債統計與監測,并定期公布外債情況。
4. 對外擔保許可制度
提供對外擔保,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由外匯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資產負債等情況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國家規定其經營范圍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前辦理批準手續。申請人簽訂對外擔保合同后,應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對外擔保登記。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提供對外擔保的,不適用上述規定。
5. 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登記制度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經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其他境內機構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外匯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資產負債等情況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國家規定其經營范圍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前辦理批準手續。
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
責任編輯:蜜桃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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