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其計算公式為:
技術轉讓所得 = 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1) 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2) 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
(3) 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4) 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5)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五) 非居民企業的應納稅所得
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其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1. 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 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國際金融組織,包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歐洲投資銀行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國際金融組織;所稱優惠貸款,是指低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水平的貸款。
3. 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
按照國際慣例,來源國對匯出境外的利潤有優先征稅權,一般征收預提所得稅,稅率多在10%以上。如果稅收協定規定減免的,可以按照協定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借鑒國際慣例,規定對匯出境外利潤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沒有給予普遍的免稅政策,有利于通過雙邊互惠維護我國稅收權益和對將利潤匯出境外的企業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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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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