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紀念"】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第一輪備考已開始,學員們要進入學習狀態了,小編每天會發布一些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重要知識點,供學員們參考。
所屬章節: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第七章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的第四節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的內容
本知識點內容導航:對農林牧漁業項目實行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更好地體現國家政策的引導作用,突出優惠政策的導向性
正文:可以減免稅的所得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1) 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 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 中藥材的種植;
(4) 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 牲畜、家禽的飼養;
(6) 林產品的采集;
(7) 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 遠洋捕撈。
2. 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 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 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
對農林牧漁業項目實行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更好地體現國家政策的引導作用,突出優惠政策的導向性。糧食、蔬菜、肉類、水果等農產品,關系到國計民生,是維持人們基本生存條件的生活必需品,應當列為稅收優惠政策重點鼓勵的對象。同時,為生產此類產品的服務業也應同樣予以扶持,因此,《實施條例》將此類亦歸為免稅項目。花卉、飲料和香料作物,以及海水養殖、內陸養殖,一般盈利水平較高,也不是人們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在優惠力度上應與基本生活需要的農產品等免稅有所區別,因此,實行減半征收。
(二) 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1. 企業從事上述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1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簡稱“三免三減半”。
重點基礎設施投資大,回收期長,關系國計民生,《實施條例》規定,對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力、水利等項目投資經營所得,給予三免三減半的優惠。與原來的“兩免三減半”相比,減免期限作了適當延長,緩解基礎設施建設初期的經營困難。《實施條例》規定從企業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減免稅起始日,可以兼顧項目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的情況,與原外資企業以獲利年度為減免稅的起始日、內資企業從開業之日起計算減免稅,更為符合實際,更易進行稅收征管。
2.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上述項目,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
(三) 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企業從事上述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1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依照上述第(二)、(三)點的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責任編輯:紀念
- 上一個文章: 2013年《經濟法》備考知識點:加計扣除
- 下一個文章: 2013年《經濟法》備考知識點:免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