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征稅收入
不征稅收入,是指從性質和根源上不屬于企業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不負有納稅義務并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組成部分的收入。考慮到我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的組織形式多種多樣,除了企業外,有的以事業單位形式存在,有的以社會團體形式存在,還有的以公益慈善組織形式存在等。這些組織中有些主要承擔行政性或公共事務職能,不從事或很少從事營利性活動,收入來源主要靠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等,納入預算管理,對這些收入征稅沒有意義。因此,《企業所得稅法》引入了不征稅收入的概念,其主要目的是對部分非經營活動或非營利性活動所帶來的經濟收益從應稅收入總額中派出。
三、稅前扣除項目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對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允許稅前扣除的一般扣除項目,同時明確不得稅前扣除的禁止扣除項目,又規定了允許稅前扣除的特殊扣除項目。
相關性和合理性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條件:(1) 相關性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對相關性的判斷一般從支出發生的根源和性質進行分析,而不是看費用支出的結果。相關性要求為限制取得的不征稅收入所形成的支出不得扣除提供了依據;(2) 合理性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對合理性的判斷主要是發生的支出的計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經營常規。
四、企業資產的稅收處理
對于企業資產的稅前扣除,鑒于其有一定的特殊性,且內容較多,以下專門闡述企業資產的稅收處理。企業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且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資產的凈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后的余額。除另有規定外,企業在重組過程中,應當在交易發生時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者損失,相關資產應當按照交易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基礎。
五、企業特殊業務的所得稅處理
(一) 企業重組業務的所得稅處理
企業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
(二) 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
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
(三) 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的所得稅處理
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性原因,企業需要整體搬遷(包括部分搬遷和部分拆除)或處置相關資產而按規定標準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或處置相關資產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
六、非居民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其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1.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 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財產凈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后的余額。
3. 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并合理分攤的,準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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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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