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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第七章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的第二節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內容
本知識點內容導航:《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即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
正文: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即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
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收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為虧損。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但《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要正確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必須首先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一、收入總額
(一) 收入總額概述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1. 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以及債務的豁免等;
2. 企業取得收入的發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
由于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的金額是確定的,而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的金額不確定,企業在計算非貨幣形式收入時,必須按一定標準折算為確定的金額。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二) 銷售貨物收入
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貨物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1. 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 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 企業已對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 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 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2. 符合上述收入確認條件,采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1) 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 銷售商品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3) 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 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3. 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4. 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5. 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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