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其他酒
其他酒的征收范圍包括糠麩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復制酒、果木酒、汽酒、藥酒等。對以黃酒為酒基生產的配制或泡制酒,按其他酒稅目征收消費稅。
葡萄酒,是指以葡萄為原料,經破碎(壓榨)、發酵而成的酒精度在1度(含)以上的葡萄原酒和成品酒(不含以葡萄為原料的蒸餾酒),屬于其他酒稅目。
5. 酒精
酒精的征收范圍包括用蒸餾法和合成方法生產的各種工業酒精、醫藥酒精、食用酒精。
以外購酒精為原料、經蒸餾脫水處理后生產的無水乙醇,屬于酒精稅目征收范圍。
另外,調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黃酒或食用酒精為主要原料,添加食鹽、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產品名稱標注(在食品標簽上標注)為調味料酒的液體調味品。根據國家新出臺的調味品分類國家標準,調味料酒屬于調味品,不屬于配制酒和泡制酒,不征收消費稅。
(三) 成品油
1. 汽油
汽油設置了含鉛汽油和無鉛汽油兩個子目。
含鉛汽油是指含鉛量每升超過0.013克的汽油。
汽油征收范圍包括辛烷值不小于66的各種汽油和以汽油組分為主,辛烷值大于50的經調合可用作汽油發動機燃料的非標油。
2. 柴油
柴油征收范圍包括傾點在-50號至30號的各種柴油和以柴油為主、經調和精制可用作柴油發動機的非標油。
3. 航空煤油
航空煤油征收范圍包括各種航空煤油,但航空煤油暫緩征收消費稅。
4. 石腦油
石腦油征收范圍包括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劑油以外的各種輕質油。
重整生成油、拔頭油、戊烷原料油、輕裂解料(減壓柴油VGO和常壓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氫裂化尾油、芳烴抽余油均屬輕質油,屬于石腦油征收范圍。
5. 溶劑油
溶劑油征收范圍包括各種溶劑油。
橡膠填充油、溶劑油原料,屬于溶劑油征收范圍。
6. 潤滑油
潤滑油征收范圍包括以石油為原料加工的礦物性潤滑油、礦物性潤滑油基礎油。植物性潤滑油、動物性潤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潤滑油不屬于潤滑油的征收范圍。
以植物性、動物性和礦物性基礎油(或礦物性潤滑油)混合摻配而成的“混合性”潤滑油,不論礦物性基礎油(或礦物性潤滑油)所占比例的高低,均屬潤滑油的征稅范圍。
單位和個人外購潤滑油大包裝經簡單加工改成小包裝或者外購潤滑油不經加工只貼商標的行為,視同應稅消費品的生產行為。單位和個人發生的以上行為應當申報繳納消費稅。準予扣除外購潤滑油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7. 燃料油
燃料油征收范圍包括用于電廠發電、船舶鍋爐燃料、加熱爐燃料、冶金和其他工業爐燃料的各類燃料油。
蠟油、船用重油、常壓重油、減壓重油、180CTS燃料油、7號燃料油、糠醛油、工業燃料、4~6號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為燃料燃燒,屬于燃料油征收范圍。
(四) 小汽車
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含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含)的,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于載運乘客和貨物的各類乘用車和含就是遠座位在內的座位數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于載運乘客和貨物的各類中輕型商用客車。
用排氣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車底盤(車架)改裝、改制的車輛屬于乘用車征收范圍。用排氣量大于1.5升的乘用車底盤(車架)或用中輕型商用客車底盤(車架)改裝、改制的車輛屬于中輕型商用客車征收范圍。
含駕駛員人數(額定載客)為區間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車,按其區間值下限人數確定征收范圍。
電動汽車不屬于本稅目征收范圍。
車身長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至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車,不屬于中輕型商用客車的征收范圍,不征收消費稅。
沙灘車、雪地車、卡丁車、高爾夫車,不屬于消費稅征收范圍,不征收消費稅。
(五) 其他應稅消費品
1. 鞭炮與煙火
本稅目征收范圍包括各種鞭炮、焰火。具體包括噴花類、旋轉類、旋轉升空類、火箭類、吐珠類、線香類、小禮花類、煙霧類、造型玩具類、炮竹類、摩擦炮類、組合煙花類、禮花彈類等。
體育上用的發令紙,鞭炮藥引線,不按本稅目征收。
2. 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各種金銀珠寶首飾和經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種珠寶玉石。
(1) 金銀珠寶首飾,包括凡以金、銀、白金、寶石、珍珠、鉆石、翡翠、珊瑚、瑪瑙等高貴稀有物質以及其他金屬、人造寶石等制作的各種純金銀首飾及鑲嵌首飾(含人造金銀、合成金銀首飾)等。
(2) 珠寶玉石,包括鉆石、珍珠、松石、青金石、歐泊石、橄欖石、長石、玉、石英、玉髓、石榴石、鋯石、尖晶石、黃玉、碧璽、金綠玉、綠柱石、剛玉、琥珀、珊瑚、煤玉、龜甲、合成剛玉、合成寶石、雙合石以及剝離仿制品等。
寶石坯是經采掘、打磨、初級加工的珠寶玉石半成品,對寶石坯應按規定征收消費稅。
對出國人員免稅商店銷售的金銀首飾應當征收消費稅。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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