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紀念"】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報名已經結束,意味著新的考季已經開始,大家要進入學習狀態了。為了祝考生一臂之力,這里整理了中級各章節的知識點,愿大家今年都有個好成績。
所屬章節: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第六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法律制度的第二節增值稅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的內容
本知識點內容導航: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包括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進口貨物
正文: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包括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進口貨物。現行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側重于銷售貨物。
(一) 銷售貨物
1. 一般銷售貨物
一般銷售貨物,是指通常情況下,在中國境內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貨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動產之外的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2. 視同銷售貨物
視同銷售貨物,是指某些行為雖然不同于有償轉讓貨物所有權的一般銷售,但基于保障財政收入、防止避稅以及保持經濟鏈條的連續性和課稅的連續性等考慮,稅法仍將其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繳納增值稅。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雖然沒有取得銷售收入,也視同銷售貨物,依法應當繳納增值稅:
(1) 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 銷售代銷貨物(但手續費繳納營業稅);
(3)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 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5) 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以上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可以歸納為下列三種情形:
(1) 轉移貨物但未發生所有權轉移;
(2) 雖然貨物所有權發生了變動,但貨物的轉移不一定采取直接銷售的方式;
(3) 貨物所有權沒有發生變動,貨物的轉移也未采取銷售的形式,而是用于類似銷售的其他用途。
3. 混合銷售
混合銷售,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情形。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1) 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依照前述規定應當繳納增值稅的,該混合銷售行為所涉及的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所用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的,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有關混合銷售的具體規定,主要有:
(1) 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與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的混合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
(2) 電信局及經電信局批準的其他從事電信業務的單位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征收營業稅;單獨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
(3) 納稅人銷售林木以及銷售林木的同時提供林木管護勞務的行為,征收增值稅;納稅人單獨提供林木管護勞務行為,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
(4) 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并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征收增值稅。對軟件產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技術服務費、培訓費等不征收增值稅。
4. 增值稅特殊應稅項目
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的特殊項目,主要有:
(1) 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征收增值稅;
(2) 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征收增值稅;
(3) 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托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征收增值稅;
(4) 集郵商品(如郵票、首日封、郵折等)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與個人銷售集郵商品,征收增值稅;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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