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紀念"】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已經開始備考,學員們不要懈怠,小編會與您一路同行。今天給大家準備的是《經濟法》里面比較難點的:抵押。供學員們參考。
所屬章節: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的第五節合同的擔保的內容
本知識點內容導航: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正文:抵押
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一) 抵押財產
抵押人只能以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財產提供擔保;法律規定不可以抵押的財產,抵押人不得用于提供擔保。
作為抵押物的財產必須是能夠轉讓的財產,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 抵押人對抵押物必須有處分權,抵押人如果對財產沒有處分權,不僅抵押合同難以成立,而且即使成立了抵押合同,抵押權人的抵押權也難以保證充分實現。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財產,不得抵押。(2) 抵押物必須是法律允許轉讓的,法律禁止轉讓的財產,如土地、國防設施等不得轉讓。(3) 抵押物的價值應與所擔保的債權金額一致。(4) 用作抵押物的財產原則上應便于管理和實施,原則上應是不動產,也包括生產設備、日用生活品、交通運輸工具等一切有價值的動產。
根據《物權法》和《擔保法》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2) 建設用地使用權;(3) 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4) 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5)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 交通運輸工具;(7) 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8)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9) 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上述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二)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記
1. 抵押合同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1) 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2)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 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4) 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5) 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以上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抵押合同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抵押財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補正或者無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2. 抵押物登記
當事人以法律規定的需要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財產作抵押的,應當向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1) 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2) 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3) 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4) 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5) 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三) 抵押的效力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1. 抵押權對抵押物所生孳息及已存在租賃權的效力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孳息的清償順序為:(1) 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2) 主債權的利息;(3) 主債權。
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2. 抵押期間抵押物的轉讓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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