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紀念"】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初期的備考階段,大家可以先學習一些基本的知識點。今天小編給大家準備的是有關“保證”的內容,歡迎大家點擊查看!
所屬章節: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的第五節合同的擔保的內容
本知識點內容導航:保證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的債務履行作擔保,由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正文:保證
(一) 保證和保證人
1. 保證
保證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的債務履行作擔保,由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以其相互之間約定各自承擔的份額對抗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后,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代為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如果保證人不能實際代為履行,對債權人因此造成的損失,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 保證人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所謂可以作保證人的“其他組織”是指: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作保證人。但是,在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情況下,國家機關可以作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訂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二) 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
1. 保證合同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的內容應當由保證人與債權人在以書面形式訂立的保證合同中加以確定,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在以下兩種情況下,保證合同也成立: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
2. 保證方式
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
(1) 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上述權利:① 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即: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②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③ 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規定的權利的。
(2)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三) 保證責任
1. 保證責任的范圍
保證人在約定的保證擔保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主債權是保證范圍最主要的內容,保證的設定就是為了保障主債權的實現,保證范圍的其他內容也是由主債權派生出來的,是從屬于主債權的。利息可以分為約定利息和法定利息,兩者都派生于主債權。違約金是當事人約定一方不履行債務時,必須給付他方一定數額的金錢。損害賠償金主要是指基于合同不履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是指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后,債權人為了使其債權實現而付出的費用,包括訴訟費、仲裁費、拍賣費用、通知保證人的費用以及其他合理費用。
2. 債權讓與的保證責任
在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 債務轉移的保證責任
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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