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活動中應當遵守的基本準則,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在審理、仲裁合同糾紛時應當遵循的原則。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了以下基本原則:
1. 平等原則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在法律上,合同當事人是平等主體,沒有高低從屬之分,不存在命令者與被命令者、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不論所有制性質、經(jīng)濟實力強弱,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是獨立、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平等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也是對等的,既享有權利,同時又承擔義務,而且彼此的權利義務是相應的。
2. 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通過協(xié)商,自愿決定和調整相互的權利義務關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自愿原則體現(xiàn)了民事活動的基本特征,是民事法律關系區(qū)別于行政、刑事法律關系的特有原則。自愿原則貫穿合同活動全過程,包括:訂不訂合同自愿;與誰訂合同自愿;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愿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變更有關內容;雙方也可以協(xié)議解除合同;在發(fā)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等。
3. 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要求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對等,要公平合理,要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來調整合同之體之間的關系,強調雙方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具體包括:(1) 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得濫用權利,不得欺詐,不得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 根據(jù)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3) 根據(jù)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4. 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終止后的全過程中,都要誠實,講信用,相互協(xié)作。具體包括:(1)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2) 在履行合同義務時,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及時通知、協(xié)助、提供必要的條件、防止損失擴大、保密等義務;(3) 合同終止后,當事人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jù)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5. 遵守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jīng)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合同關系不僅是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有時可能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涉及維護經(jīng)濟秩序。合同當事人的意思應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表示。合同的訂立、履行都必須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進行,并不得有損于社會公共利益。
6. 嚴守合同原則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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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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