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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的第二節合同的訂立的內容
本知識點內容導航: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正文: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根據自愿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協商,決定是否訂立合同。協商不成,也無需承擔責任。但是,如果當事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即根據沒有與對方簽訂合同的目的,以與對方談判為借口,損害對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惡意地與對方進行談判。(2)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已經知悉了與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但不告訴對方,繼續與對方進行談判。(3)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的。(4) 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如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終止談判的行為。
負有締約過失責任的當事人,應當賠償受損害的當事人,賠償以受損害的當事人的損失為限,包括直接利益的減少和間接利益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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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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