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直接發行和間接發行
根據證券發行的方式不同,證券發行可以分為直接發行和間接發行。
(1) 直接發行,又稱自辦發行,是指證券發行人不通過證券承銷機構,自行承擔風險,辦理發行事宜的發行方式。
(2) 間接發行,又稱承銷發行,是指證券發行人委托證券承銷機構發行證券,并由證券承銷機構辦理證券發行事宜,承擔證券發行風險的行為。
4. 議價發行和招標發行
根據證券發行條件的確定方式不同,證券發行可以分為議價發行和招標發行。
(1) 議價發行,是指由證券發行人與承銷人通過協商發行條件,向公眾投資者或股東發行證券的方式。協議內容包括發行數量、金額、價格、申請辦理發行手續、發行起止日期及對發行人的限制等。
(2) 招標發行,是指證券發行人與證券承銷商之間以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發行條件的發行方式。招標方式確定證券發行價格及其報酬率。這種方式常見于國債發行。
5. 平價發行、溢價發行和折價發行
根據證券發行價格與證券票面金額之間的關系,證券發行可以分為平價發行、溢價發行和折價發行。
(1) 平價發行,又稱面值發行或等價發行,是指證券發行時的發行價格與票面金額相同的發行方式。
(2) 溢價發行,是指證券發行時的發行價格超過票面金額的發行方式,其通常按某一時期(一般是指發行時期)金融證券市場的價格,或接近于當時金融證券市場的同類證券價格所確定的價格發行。
(3) 折價發行,又稱貼現發行,是指證券發行時的發行價格低于票面金額的發行方式。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可見,我國允許股票平價發行、溢價發行,但禁止折價發行,以保障公司資本的充足。《證券法》規定:“股票發行采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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