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證券交易服務機構
證券交易服務機構是指從事證券投資咨詢、財務顧問、資信評估、資產評估、會計實務等業務,為證券發行和證券交易提供專業性服務的機構。
1. 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審批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2. 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必須具有證券專業知識和從事證券業務或者證券服務業務2年以上經驗。認定其證券從業資格的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3. 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1) 代理委托人從事證券投資。
(2) 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
(3) 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
(4) 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5)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 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投資咨詢機構和資信評級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或者收費辦法收取服務費用。
(五) 證券業協會
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公司應當加入證券業協會。1991年8月28日,我國成立了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團體會員為證券公司;個人會員只限于證券市場管理部門有關領導以及從事證券研究及業務工作的專家,由協會根據需要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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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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