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借款_2024年中級會計財務管理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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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銀行借款
【所屬章節】第四章 籌資管理(上)
銀行借款
銀行借款是指企業向銀行或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借入的、需要還本付息的款項,分為長期借款和短期借款。
1.銀行借款的種類
按提供貸款的機構分類 | 政策性銀行貸款、商業銀行貸款和其他金融機構貸款 |
按機構對貸款有無擔保要求分類 | 信用貸款(無財產抵押、高風險、高利息)和擔保貸款 【提示】擔保貸款又分為保證貸款(第三人作為保證人)、抵押貸款(財產作為抵押物,財產不轉移)和質押貸款(動產或財產權利作為質押物,需移交給債權人占用) |
2.銀行借款的程序——簡單
3.長期借款的保護性條款
長期借款的金額高、期限長、風險大,除借款合同的基本條款之外,債權人通常還在借款合同中附加各種保護性條款,以確保企業按要求使用借款和按時足額償還借款。保護性條款一般有以下三類:
例行性保護條款(5) | 這類條款作為例行常規,在大多數借款合同中都會出現。主要包括: (1)定期向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提交公司財務報表; (2)保持存貨儲備量,不準在正常情況下出售較多的非產成品存貨; (3)及時清償債務,包括到期清償應繳納稅金和其他債務; (4)不準以資產作其他承諾的擔保或抵押; (5)不準貼現應收票據或出售應收賬款 【“楊”長避短】例行報表(三“資產”+及時還債) |
一般性保護條款(5) | 對企業資產的流動性及償債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條款,這類條款應用于大多數借款合同,主要包括: (1)保持企業的資產流動性; (2)限制企業非經營性支出; (3)限制企業資本支出的規模; (4)限制公司再舉債規模; (5)限制公司的長期投資 【“楊”長避短】一般四“限制”一流動 |
特殊性保護條款(3) | 這類條款是針對某些特殊情況而出現在部分借款合同中的條款,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能生效。主要包括: (1)要求公司的主要領導人購買人身保險; (2)借款的用途不得改變; (3)違約懲罰條款等 |
上述各項條款結合使用,將有利于全面保護銀行等債權人的權益。但借款合同是經雙方充分協商后決定的,其最終結果取決于雙方談判能力,而不是完全取決于銀行等債權人的主觀愿望。
4.銀行借款的籌資特點
優點 | (1)籌資速度快——程序簡單、所花時間較短 (2)資本成本較低——無籌資費用、利息低 (3)籌資彈性較大——可協商、靈活性大 |
缺點 | (1)限制條款多——保護性條款多、有約束 (2)籌資數額有限——貸款機構資本實力的制約,難一次籌集大筆資金 |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楊樹林老師2023年《財務管理》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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