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投資納稅管理_2021年中級會計財務管理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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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企業投資納稅管理
【所屬章節】
第九章 收入與分配管理
【知識點】企業投資納稅管理
企業投資納稅管理
(一)直接投資納稅管理
1.直接對外投資納稅管理
納稅人可以在投資組織形式、投資行業、投資地區和投資收益取得方式的選擇上進行籌劃:
(1)投資組織形式的納稅籌劃。
①公司制企業與合伙制企業的選擇。公司制企業股東面臨雙重稅收問題。而合伙制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課征各個合伙人分得收益的個人所得稅。
②子公司與分公司的選擇。從稅法上看,子公司需要獨立申報企業所得稅,分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總公司匯總計算并繳納。根據企業分支機構可能存在的盈虧不均、稅率差別等因素來決定分支機構的設立形式,能合法、合理地降低稅收成本。
(2)投資收益取得方式的納稅籌劃。企業的投資收益由股息紅利和資本利得兩部分組成,但這兩種收益的所得稅稅務負擔不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企業的免稅收入。而企業賣出股份所取得的投資收益則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在選擇回報方式時,投資企業可以利用其在被投資企業中的地位,使被投資企業進行現金股利分配,這樣可以減少投資企業取得投資收益的所得稅負擔。
2.直接對內投資納稅管理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的計入當期損益,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與31日期間,再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75%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攤銷。因此,企業在具備相應的技術實力時,應該進行自主研發,從而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二)間接投資納稅管理
我國稅法規定,我國國債利息收入免交企業所得稅,當可供選擇債券的回報率較低時,應該將其稅后投資收益與國債的收益相比,再作決策。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田明老師《財務管理》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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