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級經濟師《人力資源管理》預習考點: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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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人力資源管理》科目第十四章 社會保險法律
【知識點】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
解除限制 | 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職業病、未檢查、女工三期、病假醫療期、退休不足五年、其他) |
醫療期 | 職工醫療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
婦女權益保障法 |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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