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與金融制度體系_中級經濟師《金融》章節重難點跟學!
人生路上,每個人都在奔跑,我們會趕超一些人,也會被一些人超越。有的人想要盡早抵達目的地,有的人偏愛欣賞沿途的風景。不必太過在意別人的腳步,只要找到最適合自己的節奏,生活都會充滿精彩。中級經濟師考試中《金融》是十大專業科目之一,下面為同學們準備了第三章“利率與匯率”的重難知識點,內容源自武小唐老師知識點筆記,正在備考的同學們快快跟學起來吧。
第三章 金融機構與金融制度體系
性質 | 直接融資領域 | 充當投資者和籌資者之間的經紀人 |
間接融資領域 | 資金余缺雙方交易的媒介 | |
職能 | 促進資金融通 | 間接金融機構實現資金盈余方和資金短缺方資金融通 直接金融機構為投融資提供各種服務 |
便利支付結算 | 開立存款賬戶吸收存款,資金轉移,代客戶支付,為客戶兌付現款 | |
降低交易成本和風險 | 具有規模化經營的特點,可以通過專業化、規模化、集中化的優勢,為借貸雙方牽線搭橋,從而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同時也可以通過各種業務、技術來管理、分散、轉移、控制、減輕各種風險 | |
減少信息成本 | 降低道德風險中的監督成本,減少投資者和籌資者之間由于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降低信息成本 |
金融機構的類型 | ||
按融資方式 | 直接金融機構 | 投資銀行,證券公司 |
間接金融機構 | 商業銀行 | |
按職能作用 | 一般金融機構 | 商業化經營,獲取利潤 |
金融調控監管機構 | 一行兩會,不以營利為目的 | |
按業務特征 | 銀行業金融機構 | 商業銀行,儲蓄銀行 |
非銀行金融機構 | 保險、證券、信托、租賃和投資等機構 | |
按經營領域 | 投資類金融機構 | 證券市場融資和買賣提供中介服務 |
保險類金融機構 | 保險公司,養老基金 | |
信息咨詢服務類金融機構 | 資信評估機構、信息咨詢機構 | |
按承擔政策性業務 | 政策性金融機構 | 不以營利為目的 |
商業性金融機構 | 利潤最大化 | |
按資金來源方式 | 存款類金融機構 | 商業銀行,儲蓄貸款協會,互助儲蓄銀行,信用合作社 |
投資性中介機構 | 金融公司,共同基金,貨幣市場基金 | |
契約型儲蓄機構 | 人壽保險公司,養老基金等 |
金融機構體系構成 | |
存款類金融機構 | 商業銀行,儲蓄銀行,信用合作社 |
投資性金融機構 | 投資銀行,證券投資基金 |
契約性金融機構 | 保險公司,養老基金 |
政策性金融機構 | 經濟開發政策性金融機構 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 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 住房政策性金融機構 |
中央銀行制度 | |
中央銀行制度的內涵主要包括組織形式、資本構成、組織結構和職能構成 | |
1.中央銀行的組織形式 | |
一元式 | 組織完善、機構健全、權力集中、職能齊全 |
二元式 | 權力與職能相對分散、分支機構較少 |
跨國的中央銀行制度 | 由若干國家聯合組建一家中央銀行,由這家中央銀行在其成員方范圍內行使全部或部分中央銀行職能的中央銀行制度 |
準中央銀行制度 | 權力分散、職能分解 |
2.中央銀行的資本構成 中央銀行的資本一般由實收資本、在經營活動中的留存利潤、財政撥款等構成 | |
資本構成的五種結構類型: | |
全部資本為國家所有 | 英國、法國、德國、加拿大、中國、印度、俄羅斯等 |
國家和民間股份混合所有 | 日本、墨西哥、巴基斯坦、比利時、卡塔爾等 |
全部資本非國家所有 | 美國、意大利、瑞士等 |
無資本金 | 韓國 |
資本為多國共有 | 跨國的中央銀行制度下 |
商業銀行制度 | |||
商業銀行組織制度 | |||
1.單一銀行制度 | 2.分支銀行制度(各國普遍使用的銀行組織形式) | ||
(1)防止銀行業的集中和壟斷,但限制了競爭 (2)降低營業成本,但限制了業務創新與發展 (3)強化地方服務,但限制了規模效益 (4)獨立性、自主性強,但抵御風險的能力差 | 根據總機構設置的形式與職能不同,分為 (1)總行制:總行開展經營活動 (2)總管理處制:總行不開展經營活動 | ||
優點 | 缺點 | ||
①規模效益高 ②競爭力強 ③易于監管 | ①加速銀行業的壟斷與集中 ②管理難度大 | ||
3.持股公司制度 | |||
由某一集團成立持股公司,由該公司控制或收購兩家以上若干銀行的組織制度。集團下的每家銀行法律上仍然獨立,但經營策略和業務受持股公司的控制 | |||
優點 | 缺點 | ||
規避法律限制開設分支行的一種策略,彌補單一銀行制度不足,有效擴大銀行資本總量,增強經營實力,提高競爭和抵御風險的能力 | 易形成壟斷和集中,不利于銀行間適度競爭;一定程度上限制銀行經營自主性和靈活性,不利于增強銀行業務的活力和創新能力 | ||
4.連鎖銀行制度 又稱聯合銀行制度,指兩家或更多的銀行由某一個人或某一集團通過購買多數股票的形式,形成聯合經營的組織制度。也是規避法律限制開設分支行的一種策略 連鎖銀行制度沒有持股公司的存在,而是由某一控股方直接控制若干銀行,確定銀行的發展策略和業務模式 |
商業銀行的業務經營制度 | |
1.分業經營銀行制度 | |
概念:商業銀行業務與證券、保險等業務相分離,商業銀行只能從事存貸款及結算等業務,不得經營證券、保險等其他金融業務的制度安排 | |
優點 | 缺點 |
①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有利于商業銀行穩健經營與經濟的穩定發展 ②有利于金融監管達到預期的效果 | ①不利于加強金融業的競爭 ②不利于通過各類金融業務的互補性分散經營風險 ③不利于商業銀行通過持有彼此的股票而結成利益同盟 |
2.綜合性銀行制度 | |
又稱全能銀行制度或混業經營銀行制度,是指商業銀行能夠向客戶提供存款、貸款、證券投資、結算,甚至信托、租賃、保險等全面金融業務的銀行制度 | |
優點 | 缺點 |
①加強金融業的競爭力 ②有利于實現規模效益 ③有利于形成信息共享、損益互補機制 ④分散經營風險 ⑤使客戶得到綜合性服務 | ①商業銀行信貸資金進入高風險領域,容易引發金融危機 ②行業壟斷 ③監管難度加大,帶來金融業系統性風險 |
政策性金融制度 | |
政策性金融是一種具有政策性與金融性雙重特征的特殊金融活動 | |
政策性 | 非營利性,補貼,擔保 |
金融性 | 有償性,效益性,安全性 |
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職能 | |
倡導性職能 | 政策性金融機構以直接或間接的資金投放,吸引商業性金融機構或民間資金從事符合經濟政策意圖的投資和貸款,以發揮其首倡、引導功能,引導資金流向 |
選擇性職能 | 政策性金融機構具有通過主動選擇融資領域或部門以實現其融資意圖的職能 |
補充性職能 | 政策性金融機構以政策性融資補充商業性融資在一些領域或部門的不足,完善以商業性金融機構為主體的金融體系整體功能的職能 |
服務性職能 | 政策性金融機構依據長期從事政策性專業融資業務所積累的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能,為業務對象和政府提供各方面服務的職能 |
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經營原則 | |
(1)政策性原則(2)安全性原則(3)保本微利原則 |
金融監管架構的理論探討 | ||
機構監管 | 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的所有業務由不同的監管機構按照不同的標準和體系進行監管 | 監管重疊 監管缺位 監管套利 監管與市場的脫節 |
功能監管 | 各類金融機構的不同類型業務由不同監管機構分別監管 | 缺少必要的監管 產生不同的監管成本 |
目標監管 | 按照金融監管的不同目標分別設立監管部門,對各類金融機構統一監管 | 監管成本上升 監管效率下降 |
分業監管 | 統一監管 | 超級監管 |
早期監管模式 近期,部分國家的分業監管體制逐步由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過渡,或兩者兼而有之 | 典型案例:澳大利亞的雙峰式監管模式 分別設立了審慎監管局和證券投資委員會 | 即不同金融機構的所有監管均交給一個監管機構統一負責 |
在我國的金融機構體系中,商業銀行是主體,以銀行信貸為主的間接融資在社會總融資中占主導地位 | ||
商業銀行 | 國有大型商業銀行 | 中國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 一級法人的總分行制,分支機構不是獨立法人 |
股份制商業銀行 | 股份制股本金來源:國家投資、境內外企業法人投資、社會公眾投資 | |
城市商業銀行 | 城市商業銀行的前身是城市合作銀行 | |
農村銀行機構 | (1)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 (2)首批股份制農村商業銀行在2001年江蘇省的張家港,常熟,江陰組建成立 (3)村鎮銀行發起人中至少有一家符合監管條件,管理規范、經營效益好的商業銀行作為主要發起銀行。在鄉鎮設立的,其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在縣市設立的,注冊資本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 第一家村鎮銀行—四川儀隴惠民村鎮銀行 | |
外資銀行 |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外國銀行分行 受銀監會監管的銀行類代表處:外國銀行代表處 第一家外資銀行代表處:日本輸出入銀行(1979年) 2014年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適當放寬外資銀行準入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條件 | |
民營銀行 | 2014年啟動民營銀行試點工作,首批5家試點開業 深圳前海微眾銀行,溫州民商銀行,天津金城銀行,上海華瑞銀行,浙江網商銀行 | |
政策性銀行 | 由政府出資創立,參股保證,貫徹社會經濟政策或意圖為目的,在特定的領域內,規定特殊的融資原則,不以營利為目的 (1)國家開發銀行 (2)中國進出口銀行 (3)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
證券機構:主要包括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 ||
證券公司 | 證券市場上經營證券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 |
分類 | 綜合類證券公司:從事證券承銷、經紀、自營 | |
經紀類證券公司:只能從事證券經紀類業務,充當證券交易的中介 | ||
證券交易所 | 是依法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為證券交易提供場所、設施的機構。自律性管理的會員制事業法人 目前,我國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有兩家,即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 | |
職能 | 提供證券交易場所和設施,制定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接受上市申請、安排證券上市,組織、監督證券交易,對會員和上市公司監督,設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管理和公布市場信息等 | |
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 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負責每個交易日結束后對證券和資金的清算、交收、過戶 目前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均實行“T+1”的交割方式完成清算交易 |
保險公司 |
1949年10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宣告成立 1993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被分為中保財產保險公司,中保人壽保險公司,中保再保險公司 |
其他金融機構 |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 在特定時期,政府為解決銀行業不良資產而設立的金融機構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 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 |
農村信用合作社 | 特點:社員入股,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2003年以來的改革方向: (1)發達地區建立股份制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 (2)較發達地區成立縣級統一法人資格的農村信用聯社 (3)不發達地區維持原有體制不變 | |
信托公司 | 本質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 | |
財務公司 | 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1987年第一家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東風汽車工業財務公司成立 | |
金融租賃公司 | 專門承辦融資租賃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 | |
汽車金融公司 | 為中國境內的汽車購買者及銷售者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 |
消費金融公司 | 經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 |
貨幣經紀公司 | 經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通過電子技術或其他手段,專門從事促進金融機構間資金融通和外匯交易等經紀服務,并從中收取傭金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是金融市場的交易中介,最早起源于英國外匯市場,它從事的業務包括境內外的外匯市場交易、境內外貨幣市場交易、境內外債券市場交易和境內外衍生產品交易等。貨幣經紀是金融行業小而精的領域,是金融基礎設施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作為市場的潤滑劑,貨幣經紀已經覆蓋了貨幣、債券等市場,有效整合了市場需求,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益。 |
我國的金融調控監管機構主要有:
(1)中國人民銀行;
(2)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4)國家外匯管理局;
(5)金融行業自律組織。
國務院決定設立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統籌協調金融穩定和改革發展重大問題的議事協調機構。
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主要職責 |
(1)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金融工作的決策部署 (2)審議金融業改革發展重大規劃 (3)統籌金融改革發展與監管 (4)協調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重大事項 (5)協調金融政策與相關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 (6)分析研判國際國內金融形勢,做好國際金融風險應對,研究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處置和維護金融穩定重大政策 (7)指導地方金融改革發展與監管 (8)對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進行業務監督和履職問責等 |
中國人民銀行 | ||
性質 | 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 | |
發行的銀行 | 享有人民幣發行的壟斷權,管理人民幣流通 | |
政府的銀行 | 代表政府進行金融宏觀調控,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與安全,經理國庫 | |
銀行的銀行 | 負責全國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承擔最后貸款人的責任 | |
地位 | 國務院領導下,具有相對獨立性: ①財政不得向中國人民銀行透支 ②中國人民銀行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③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 |
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20項)
擬訂金融發展與改革規劃 | 制定金融業信息化發展,指導金融業網絡安全和信息化 | 制定和實施匯率政策 | 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
牽頭重要金融基礎設施建設規劃 | 牽頭負責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和應急處置 | 牽頭建立宏觀審慎框架 | —— |
統籌金融業綜合統計 | 統籌國家支付體系建設并監督管理 | 統籌互聯網金融監管工作 | —— |
承擔最后貸款人責任 | 承擔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責任 | —— |
管理征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 監督管理銀行間債券市場,貨幣市場等 | 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 |
經理國庫 | 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 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
開展國際金融合作 | 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 職能轉變 |
中國銀保監會職責 | (1)依法依規對全國銀行業和保險業實行統一監督管理,維護銀行業和保險業合法、穩健運行,對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 |
(2)對銀行業和保險業改革開放和監管有效性開展系統性研究。參與擬訂金融業改革發展戰略規劃,參與起草銀行業和保險業重要法律法規草案及審慎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起草銀行業和保險業其他法律法規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議 | |
(3)依據審慎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制定銀行業和保險業審慎監管與行為監管規則。制定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其他類型機構的經營規則和監管規則。制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的監管制度 | |
(4)依法依規對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及其業務范圍實行準入管理,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制定銀行業和保險業從業人員行為管理規范 | |
(5)對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狀況、償付能力、經營行為和信息披露等實施監管 | |
(6)對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實行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開展風險與合規評估,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 |
(7)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數據報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發布,履行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關工作職責 | |
(8)建立銀行業和保險業風險監控、評價和預警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銀行業和保險業運行狀況 | |
(9)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和保險業機構緊急風險處置的意見和建議并組織實施 | |
(10)依法依規打擊非法金融活動,負責非法集資的認定、查處和取締以及相關組織協調工作 | |
(11)根據職責分工,指導監督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相關業務工作 (12)參加銀行業和保險業國際組織與國際監管規則制定,開展銀行業和保險業的對外交流與國際合作事務 (13)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14)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15)職能轉變 |
證監會職責 | (1)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議,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監管規章、規則和辦法 (2)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3)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中國證監會負責的債券以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準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
(4)監管上市公司及按照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5)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6)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7)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審批基金托管機構的資格并監管其基金托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 |
(8)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監管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期貨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 (9)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的管理 (10)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并監管律師事務所、律師及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活動 (11)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12)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13)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
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基本職能
(1)研究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和防范國際收支風險、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逐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的政策措施,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制定人民幣匯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
(2)參與起草外匯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
(3)國際收支、對外債權債務的統計和監測,按規定發布相關信息。
(4)負責全國外匯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結售匯業務監督管理的責任。
(5)依法監督檢查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依法實施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6)負責依法實施外匯監督檢查,對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
(7)承擔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和其他外匯資產經營管理的責任。
(8)擬訂外匯管理信息化發展規劃和標準、規范并組織實施。
(9)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10)承辦國務院及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宜。
金融行業自律組織
中國銀行業協會 (中國銀保監會) | 中國證券業協會 (中國證監會,國家民政部) | 中國保險業協會 (中國銀保監會) |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中國證監會,國家民政部) | 中國期貨業協會 (中國證監會和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 |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中國人民銀行) |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 (中國人民銀行) | 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監會) | 中國財務公司協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
中國信托業協會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 |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 (綜合管理) | 中國融資租賃企業協會 (商務部) |
(注:以上內容源自武小唐老師知識點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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