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級經濟師《金融》預習考點:監管核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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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監管核準制度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金融》科目第五章 投資銀行與證券投資基金
【知識點】監管核準制度
我國的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監管核準制度:
第一階段:行政審批階段(1990-2000)
①“額度管理”階段(1993-1995);
②“指標管理”階段(1996-2000),總量控制,限報家數。
第二階段:核準制階段(2001至今)
①“通道制”階段(2001年3月—2005年年底)
即向各綜合類券商下達可推薦擬公開發行股票的企業家數。只要具有主承銷商資格,就可獲得2~8個通道。
②“保薦制”階段(2006年1月至今)
2006年1月1日實施的修訂后的《證券法》規定,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批準,我國證券公司可以經營證券承銷和保薦業務。保薦(Sponsoring)就是通過有資格的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推薦符合條件的公司公開發行和上市證券,并對所推薦的證券發行人所披露的信息的質量和所做出的承諾提供法定的持續訓示、督促、指導和信用擔保。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推薦公開發行和上市作為一種中介服務不僅要考慮自身的商業利益,還必須考慮公眾(投資人)的利益。與通道制相比,保薦制增加了由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承擔發行上市過程中的連帶責任的制度內容,這是該制度設計的初衷和核心內容。保薦責任期包括發行上市全過程,以及上市后的一段時期(比如兩個會計年度)。
目前保薦制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審核工作流程分為受理、反饋會、見面會、初審會、發審會、封卷、核準發行等主要環節。發行審核過程中,中國證監會將征求發行人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其發行股票的意見,并就發行人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管理規定征求國家發改委的意見(限主板和中小板企業)。特殊行業的企業還根據具體情況征求相關主管部門的意見。(2017年變動)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支持西部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改進發行審核工作服務水平,充分發揮滬、深兩家交易所的服務功能,更好地支持實體經濟發展,首發審核工作整體按西部企業優先,均衡安排滬、深交易所擬上市企業審核進度的原則實施。同時,依據上述原則,并結合企業申報材料的完備情況,對具備條件進入后續審核環節的企業按受理順序安排審核進度計劃。(2017年新增)
第三階段:注冊制(2017年變動新增)
實現市場化程度較高的注冊制是我國新股發行監管核準制度的發展方向。注冊制是監管的方法論的要求,和行政核準制并不對立。相比核準制,成熟市場較多采用注冊制發審方式,注冊制具有限制少、審核效率高等特點。(上面內容2017年新增)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具體實施方案由國務院作出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目前尚未正式實施。
【例題·多選題】在實踐中,各國實行的股票發行監管核準制度主要包括( )。(2016年)
A.核準制
B.審批制
C.登記制
D.注冊制
E.報告制
在備考2018中級經濟師考試中,堅定的確定目標,誠懇的備戰考試。獲取中級經濟師金融知識點匯總 ,不下苦功夫是不會獲得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