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股東的責任_中級經濟師工商管理考點
三人行,必有我師也。擇其善者而從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中級經濟師《工商管理》考點:發起人股東的責任,大家要不恥下問哦!
發起人股東的責任
(1)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①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②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③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2)股份轉讓受到一定限制。《公司法》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資格的取得受到一定限制。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公司,其發起人必須一半以上在中國有住所。
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樂之者。2019年中級經濟師準考證打印相關信息,請大家關注東奧中級經濟師頻道。
注:以上內容選自代國強老師《工商管理》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 上一篇: 股東_中級經濟師工商管理考點
- 下一篇: 企業戰略控制_中級經濟師工商管理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