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經濟法歷年試題訓練——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注會經濟法科目內容相對簡單易懂,但是很考驗考生們的記憶力。但是考生們要注意,死記硬背不是辦法,重要的還是要先去理解、再去記憶。下文為大家準備了經濟法科目第二章的歷年試題,一起來練習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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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1】意思表示
(2021年多選題)根據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意思表示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撤銷權的行使屬于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B.授予代理權屬于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C.拋棄動產屬于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D.遺囑行為屬于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答案】BC
【解析】 (1)選項A:撤銷權的行使屬于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選項A錯誤。(2)選項B:授予代理權屬于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選項B正確。(3)選項C:拋棄動產屬于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選項C正確。(4)選項D:遺囑行為屬于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選項D錯誤。
【考點2】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樣態
(2019年單選題)根據民事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意思表示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要約不屬于意思表示
B.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
C.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屬于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D.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作出表示的,視為放棄繼承
【答案】B
【解析】(1)選項A:要約屬于意思表示;(2)選項B: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3)選項C: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屬于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4)選項D: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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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多選題)根據民事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單方民事法律行為的是( )。
A.贈與
B.撤銷
C.借貸
D.追認
【答案】BD
【解析】贈與、借貸需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成立,屬于雙方民事法律行為,故選項A、C錯誤。撤銷、追認僅需要單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屬于單方法律行為,故選項B、D正確。
【考點3】代理的概念、特征與分類
(2017年單選題)根據民事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既可以是人的行為,也可以是自然現象
B.既可以是將來事實,也可以是過去事實
C.既包括約定事實,也包括法定事實
D.既可以是確定發生的事實,也可以是不確定發生的事實
【答案】BCD
【解析】(1)選項AD: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可以是自然現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為,但必須是將來發生、不確定的事實。(2)選項B:所附條件不可以是過去的事實。(3)選項C:所附條件不能是法定事實。
【考點4】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
(2011年單選題)下列關于除斥期間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A.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并不消滅
B.除斥期間為可變期間
C.撤銷權可適用除斥期間
D.如果當事人未主張除斥期間屆滿,人民法院不得主動審查
【答案】C
【解析】(1)選項A: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利不消滅。(2)選項B: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原因中斷、中止或延長。(3)選項C:除斥期間一般適用于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4)選項D: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應當主動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訴訟時效,訴訟時效須由當事人主張后,人民法院才能審查。
【考點5】訴訟時效的種類
(2020年單選題)根據民事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最長訴訟時效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
B.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
C.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可中斷、中止
D.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不可延長
【答案】BCD
【解析】(1)選項AB: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2)選項CD: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訴訟時效的延長,但不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
【考點6】訴訟時效中止VS訴訟時效中斷
(2021年多選題)根據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致使訴訟時效中斷的有( )。
A.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B.權利人提起訴訟
C.權利人申請仲裁
D.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答案】ABCD
【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選項D);(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選項A);(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選項BC);(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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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習題選自陳小球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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