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是否利用、在哪些領域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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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十五章:注冊會計師利用他人的工作
第一節: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
【知 識 點】
確定是否利用、在哪些領域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助
基本原則 | 當被審計單位存在內部審計,并且注冊會計師預期將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助時,注冊會計師應當:(3個方面) 1.確定是否能夠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助 2.如果能夠利用,確定在哪些領域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 3.如果擬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助,適當地指導、監督和復核其工作 |
評價事項 | 如果法律法規不禁止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助,并且注冊會計師計劃利用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中提供直接協助,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2個方面) 1.是否存在對內部審計人員客觀性的不利影響及其嚴重程度(應當包括詢問內部審計人員可能對其客觀性產生不利影響的利益和關系) 2.提供直接協助的內部審計人員的勝任能力 |
不得利用的情形 | 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注冊會計師不得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助: 1.存在對內部審計人員客觀性的重大不利影響 2.內部審計人員對擬執行的工作缺乏足夠的勝任能力 |
不得利用內審人員提供直接協助的程序 | 注冊會計師不得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助以實施具有下列特征的程序:(4個方面) 1.在審計中涉及作出重大判斷 2.涉及較高的重大錯報風險,在實施相關審計程序或評價收集的審計證據時需要作出較多的判斷 3.涉及內部審計人員已經參與并且已經或將要由內部審計向管理層或治理層報告的工作(★★★) 4.涉及注冊會計師按照規定就內部審計,以及利用內部審計工作或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助作出的決策 |
其他說明 | 由于注冊會計師對發表的審計意見獨立承擔責任,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在計劃的范圍內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助,連同對內部審計工作的利用,從總體上而言,是否仍然能夠使注冊會計師充分地參與審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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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敬富老師《審計》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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