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證據可靠性的判斷原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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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證據可靠性的判斷原則:
(1)從外部獨立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其他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2)內部控制有效時內部生成的審計證據比內部控制薄弱時內部生成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3)直接獲取的審計證據比間接獲取或推論得出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4)以文件、記錄形式(無論是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存在的審計證據比口頭形式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5)從原件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傳真件或復印件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審計證據的定義:
審計證據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得出審計結論和形成審計意見而使用的必要信息。
審計證據的特征:
(1)審計證據在性質上具有累積性,主要是在審計過程中通過實施審計程序獲取的。
(2)審計證據還可能包括從其他來源獲取的信息,如以前審計中獲取的信息(前提是注冊會計師已確定自上次審計后是否已發生變化,這些變化可能影響這些信息對本期審計的相關性)或會計師事務所接受與保持客戶或業務時實施質量控制程序獲取的信息。
(3)除從被審計單位內部其他來源和外部來源獲取的信息外,會計記錄也是重要的審計證據來源。同樣,被審計單位雇用或聘請的專家編制的信息也可以作為審計證據。
(4)審計證據既包括支持和佐證管理層認定的信息,也包括與這些認定相矛盾的信息。
(5)在某些情況下,信息的缺乏(如管理層拒絕提供注冊會計師要求的聲明)本身也構成審計證據,可以被注冊會計師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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