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審計》基礎考點:與審計客戶發生雇傭關系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審計》基礎考點:與審計客戶發生雇傭關系。
【內容導航】:
(一) 一般規定
(二)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屬于“關鍵審計合伙人或高級合伙人跳槽”問題)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審計》科目第二十二章審計業務對獨立性的要求第四節與審計客戶發生人員交流的內容。
【知識點】:與審計客戶發生雇傭關系
(一)一般規定
【解讀】
1.請大家建立“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員”的概念。
例如,ABC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甲公司2014年度財務報表,A注冊會計師原來是ABC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甲公司審計業務的項目組成員,現在是審計客戶甲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人員(簡稱“董、高、特”),在討論“注冊會計師與審計客戶的關系”時常常將A注冊會計師稱之為ABC事務所的“前任合伙人或前任成員”。
2.研究和討論A注冊會計師是ABC會計師事務所的“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員”,其目的是判斷因為“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員”的關系而導致對獨立性產生的不利影響(密切關系、外在壓力)。
以下分三種情況展開說明:
1.“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員”加入審計客戶擔任“董、高、特”
2.加入潛在客戶
3.與審計客戶協商受雇于該客戶
1.“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員”加入審計客戶擔任“董、高、特”
(1)禁止的情況
如果審計項目組“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員”加入審計客戶,擔任“董、高、特”,并且與會計師事務所仍保持重要交往,將產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導致沒有防范措施能夠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解讀】
審計項目組前任成員或會計師事務所前任合伙人加入審計客戶,擔任董事、髙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必須杜絕與事務所的重要交往,包括一切經濟利益關系。如圖22-11所示:
(2)允許的情況
審計項目組“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員”加入審計客戶擔任“董、高、特”,如果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將不被視為損害獨立性:
①“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員”無權從會計師事務所獲取報酬或福利(除非報酬或福利是按照預先確定的固定金額支付的,并且未付金額對會計師事務所不重要);
【解讀】“固定金額”指這些未付款項不按照事務所目前或未來的收益確定,表明是過去已經談妥的金額。
②“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員”未繼續參與,并且在外界看來未參與會計師事務所的經營活動或專業活動。
【解讀】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工作的性質來確定其是否屬于經營活動或專業活動。比如,前任合伙人退休后參與事務所的一些與為審計客戶提供專業服務無關的項目和技術咨詢工作(如幫助制定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政策或協助審計客戶設計滿意度調查),將不會被視為參與事務所的經營活動或專業活動。
(3)其他情況
如果審計項目組“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員”加入審計客戶,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但“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員”與會計師事務所已經沒有重要交往,因密切關系或外在壓力產生的不利影響存在與否及其嚴重程度主要取決于下列因素:
①“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員”在審計客戶中的職位;
②“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員”在其工作中與審計項目組交往的程度;
③“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員”離開會計師事務所的時間長短;
④“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員”以前在審計項目組或會計師事務所中的角色,例如,前任成員或前任合伙人是否負責與客戶治理層或管理層保持定期聯系。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并在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①修改審計計劃;
②向審計項目組分派經驗更豐富的人員;
③由審計項目組以外的注冊會計師復核前任審計項目組成員已執行的工作。
2.加入潛在客戶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前任合伙人”加入某一實體,而該實體隨后成為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客戶,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對獨立性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并在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3.與審計客戶協商受雇于該客戶
(1)如果審計項目組某一成員參與審計業務,當知道自己在未來某一時間將要或有可能加入審計客戶時,將因自身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2)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審計項目組成員在與審計客戶協商受雇于該客戶時,向會計師事務所報告。
(3)在接到報告后,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并在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①將該成員調離審計項目組;
②由審計項目組以外的注冊會計師復核該成員在審計項目組中作出的重大判斷。
(二)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屬于“關鍵審計合伙人或高級合伙人跳槽”問題)
如果某會計師事務所的“前任合伙人”加入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擔任“董、高、特”,將因密切關系或外在壓力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為了降低對獨立性的不利影響,職業道德守則分別從“關鍵審計合伙人、前任高級合伙人、因企業合并原因導致前任關鍵合伙人加入審計客戶”三種情況討論防范措施。
1.“關鍵審計合伙人”加入審計客戶擔任“董、高、特”的“冷卻期”要求
首先,請大家建立“關鍵審計合伙人”概念。關鍵審計合伙人是指項目合伙人、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負責人,以及審計項目組中負責對財務報表審計所涉及的重大事項作出關鍵決策或判斷的其他審計合伙人。
其次,職業道德守則對“關鍵審計合伙人”加入審計客戶擔任“董、高、特”的“冷卻期”作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如果某一關鍵審計合伙人加入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擔任“董、高、特”,將因密切關系或外在壓力(注:有密切關系)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除非該合伙人不再擔任關鍵審計合伙人后,該公眾利益實體發布了已審計財務報表,其涵蓋期間不少于十二個月,并且該合伙人不是該財務報表的審計項且組成員。
2.“前任高級合伙人”加入審計客戶擔任“董、高、特”的“冷卻期”要求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前任高級合伙人(或管理合伙人、或同等職位的人員)加入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擔任“董、高、特”,將因外在壓力(注:沒有密切關系)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為了降低外在壓力對獨立性的不利影響,職業道德守則提出了“冷卻期”要求。
【解讀】
這里的“前任高級合伙人”的“冷卻期”與后面“關鍵審計合伙人”的“冷卻期”時間要求不同,這里的“冷卻期”只要求“離職已超過12個月”。
3.因企業合并導致前任成員加入審計客戶擔任重要職位,對前任“關鍵審計合伙人”無“冷卻期”要求
【解讀】
因企業合并,會計師事務所前任“關鍵審計合伙人”擔任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的“董、高、特”,如圖22-12所示:
如果前任“關鍵審計合伙人”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則不被視為獨立性受到損害:
(1)當前任關鍵審計合伙人接受該職務時,并未預料到會發生企業合并;
(2)前任關鍵審計合伙人在會計師事務所中應得的報酬或福利都已全額支付(除非報酬或福利是按照預先確定的固定金額支付的,并且未付金額對會計師事務所不重要);
(3)前任關鍵審計合伙人未繼續參與,或在外界看來未參與會計師事務所的經營活動或專業活動;
(4)已就前任關鍵審計合伙人在審計客戶中的職位與治理層討論。
責任編輯: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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