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審計》基礎考點:實質性程序的時間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審計》基礎考點:實質性程序的時間。
【內容導航】:
(一)在期中實施實質性程序,應當考慮的因素
(二)如何考慮期中審計證據
(三)如何考慮以前審計獲取的審計證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審計》科目第八章風險應對第四節實質性程序的內容。
【知識點】:實質性程序的時間
(一)在期中實施實質性程序,應當考慮的因素
1.控制環境和其他相關的控制;
2.實施審計程序所需信息在期中之后的可獲得性;
3.實質性程序的目的;
4.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
5.特定類別交易或賬戶余額以及相關認定的性質;
6.針對剩余期間,能否通過實施實質性程序或將實質性程序與控制測試相結合,降低期末存在錯報而未被發現的風險。
(二)如何考慮期中審計證據
1.如果在期中實施了實質性程序,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剩余期間實施進一步的實質性程序,或將實質性程序和控制測試結合使用,以將期中測試得出的結論合理延伸至期末。
2.如果擬將期中測試得出的結論延伸至期末,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針對剩余期間僅實施實質性程序是否足夠。如果認為實施實質性程序本身不充分,注冊會計師還應測試剩余期間相關控制運行的有效性或針對期末實施實質性程序。
3.對于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被審計單位存在故意錯報或操縱的可能性,那么注冊會計師更應慎重考慮能否將期中測試得出的結論延伸至期末。
(三)如何考慮以前審計獲取的審計證據
1.在以前審計中實施實質性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通常對本期只有很弱的證據效力或沒有證據效力,不足以應對本期的重大錯報風險。
2.只有當以前獲取的審計證據及其相關事項未發生重大變動時,以前獲取的審計證據才可能用做本期的有效審計證據。
3.如果擬利用以前審計中實施實質性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本期實施審計程序,以確定這些審計證據是否具有持續相關性。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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