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審計》高頻考點:函證的實施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審計》高頻考點:函證的實施。本考點屬于《審計》第三章審計證據第三節函證的內容。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點撥:本考點很重要,2012年考過簡答題。
【內容導航】:
(一)函證實施過程控制的措施
(二)以電子形式回函時的處理
(三)未收到積極式詢證函回函時的處理
【高頻考點】:函證的實施
(一)函證實施過程控制的措施
1.將被詢證者的名稱、單位名稱和地址與被審計單位有關記錄核對;
2.將詢證函中列示的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與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核對;
3.在詢證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審計業務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回函;
4.詢證函經被審計單位蓋章后,由注冊會計師直接發出;
5.將發出詢證函的情況形成審計工作記錄;
6.將收到的回函形成審計工作記錄,并匯總統計函證結果;
7.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回函是否來自所要求的回函人。
(二)以電子形式回函時的處理
1.對以電子形式收到的回函(如傳真或電子郵件),由于回函者的身份及其授權情況很難確定,對回函的更改也難以發覺,因此可靠性存在風險;
2.注冊會計師和回函者采用一定的程序為電子形式的回函創造安全環境,可以降低該風險;
3.注冊會計師可以采用多種確認發件人身份的技術(比如加密技術、電子數碼簽名技術、網頁真實性認證程序)來提高相關回函的可靠性;
4.注冊會計師還應將收到的口頭答復記錄于工作底稿。如果口頭答復中的信息很重要,注冊會計師應要求相關方就此重要信息直接提交書面確認文件。
(三)未收到積極式詢證函回函時的處理
1.如果采用積極的函證方式實施函證而未能收到回函,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與被詢證者聯系,要求對方作出回應或再次寄發詢證函;
2.如果未能得到被詢證者的回應,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
3.替代審計程序應當能夠提供實施函證所能夠提供的同樣效果的審計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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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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