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會綜合階段考試總復習——審計篇
第一部分 職業道德
第二節 審計業務對獨立性的要求
經濟利益:
一、經濟利益的種類
經濟利益包括直接經濟利益和間接經濟利益。
二、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的情形和防范措施
(一)由于經濟利益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且沒有防范措施的情形
1.會計師事務所、項目組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 |
①在審計客戶中擁有直接或重大間接經濟利益 |
②在對審計客戶施加控制的實體中擁有直接或重大間接經濟利益 | |
③與審計客戶同時在某一實體擁有經濟利益 | |
2.項目合伙人所在分部的其他合伙人或其主要近親屬 |
在審計客戶中擁有直接或重大間接經濟利益 |
3.為審計客戶提供非審計服務的其他合伙人、管理人員或其主要近親屬 |
在審計客戶中擁有直接或重大間接經濟利益 |
4.會計師事務所、項目組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作為受托管理人 |
在審計客戶中擁有直接或重大間接經濟利益 |
(二)由于經濟利益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的其他情況及防范措施
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的情況 |
應采取的防范措施 |
1.審計項目組某一成員的其他近親屬在審計客戶中擁有直接經濟利益或重大間接經濟利益。 |
①其他近親屬盡快處置全部經濟利益,或處置足夠數量的經濟利益,以使剩余經濟利益不再重大; |
2.通過會計師事務所的退休金計劃在審計客戶中擁有直接經濟利益或重大間接經濟利益,將產生自身利益不利影響。 |
在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
3.執行審計業務的項目合伙人所在分部的其他合伙人、或向審計客戶提供非審計服務的合伙人或管理人員的主要近親屬在審計客戶中擁有的經濟利益。 |
在必要時可以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至可接受水平,就不應視為損害了獨立性。 |
4.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組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在某一實體擁有經濟利益,并且知悉審計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具有控制權的所有者也在該實體擁有經濟利益。 |
①將擁有經濟利益的審計項目組成員調離審計項目組; |
5.其他相關人員(項目組成員以外的人員)在審計客戶中擁有任何已知的經濟利益(如未婚妻) |
①將存在密切私人關系的審計項目組成員調離項目組; |
6.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及其主要近親屬、員工及其主要近親屬從審計客戶處獲得直接經濟利益或重大間接經濟利益(例如,通過繼承、饋贈或合并產生的),而根據規定不允許擁有此類經濟利益,則應當采取措施。 |
①如果會計師事務所獲得經濟利益,應當立即處置全部經濟利益,或處置全部直接經濟利益并處置足夠數量的間接經濟利益,以使剩余經濟利益不再重大; |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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