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審計》高頻考點:審計客戶中不被允許擁有的經濟利益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3《審計》高頻考點:審計客戶中不被允許擁有的經濟利益。本考點屬于《審計》第四章審計業務對獨立性的要求第二節經濟利益的內容。
【內容導航】:
1.不能擁有經濟利益的主體
2.不被允許擁有經濟利益的情形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重點掌握本考點。容易出簡答題。
【高頻考點】:審計客戶中不被允許擁有的經濟利益
(一)不能擁有經濟利益的主體
1.會計師事務所
2. 審計項目組成員
3. 主要近親屬
【相關說明1】審計項目組成員
審計項目組成員除了執行審計業務成立的項目組外,還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及網絡事務所中能夠直接影響審計業務結果的其他人員(他們表面不在成立的審計項目組中),比如:
(1)能夠對審計項目合伙人提出薪酬建議,以及進行直接指導、管理或監督的人員;
(2)為執行審計業務提供技術或行業具體問題、交易或事項咨詢的人員(如針與審計相關的資產準備計提或公允價值評估進行復核的財務交易咨詢部的人員);
(3)對審計業務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人員。
【知識點拓展3】如果是審計項目組成員的主要近親屬,對于是否能夠擁有審計客戶直接經濟利益或重大間接經濟利益作出了明確要求,無需討論是和否;但是,對于其他近親屬擁有審計客戶的經濟利益,需要評估擁有的經濟利益是否重大。
(二)不被允許擁有經濟利益的情形
1.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組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不得在審計客戶中擁有直接經濟利益或重大間接經濟利益。
2.當一個實體在審計客戶中擁有控制性的權益,并且審計客戶對該實體重要時,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組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不得在該實體中擁有直接經濟利益或重大間接經濟利益。
3.當其他合伙人與執行審計業務的項目合伙人同處一個分部時,其他合伙人或其主要近親屬不得在審計客戶中擁有直接經濟利益或重大間接經濟利益。
4.為審計客戶提供非審計服務的其他合伙人、管理人員或其主要近親屬不得在審計客戶中擁有直接經濟利益或重大間接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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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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