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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識點屬于《審計》第四章審計業務對獨立性的要求第二節經濟利益的內容。
【重要知識點】:經濟利益對獨立性的影響
涉及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
經濟利益情形 |
評價不利影響程度 |
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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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會計師事務所 B審計項目組成員 C審計項目組成員的主要近親屬 |
1.A/B/C/D在審計客戶中擁有直接經濟利益或重大間接經濟利益 |
因自身利益產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 |
(1)沒有防范措施能夠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2)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組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不得在審計客戶中擁有直接經濟利益或重大間接經濟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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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身利益產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 |
(1)其他近親屬盡快處置全部經濟利益,或處置全部直接經濟利益并處置足夠數量的間接經濟利益,以使剩余經濟利益不在重大 (2)由審計項目組以外的注冊會計師復核該成員已執行的工作 (3)將該成員調離審計項目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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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審計項目組成員的其他近親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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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
經濟利益情形 |
評價不利影響程度 |
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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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會計師事務所 B審計項目組成員 C審計項目組成員的主要近親屬 |
2.當一個實體在審計客戶中擁有控制性的權益,并且審計客戶對該實體重要時,而A/B/C在該實體中擁有直接經濟利益或重大間接經濟利益 |
因自身利益產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 |
(1)沒有防范措施能夠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2)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組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不得在審計客戶中擁有直接經濟利益或重大間接經濟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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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
經濟利益情形 |
評價不利影響程度 |
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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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項目組成員 |
3.如果審計項目組成員通過會計師事務所的退休金計劃在審計客戶中擁有直接經濟利益或重大間接經濟利益 |
因自身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
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并在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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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
經濟利益情形 |
評價不利影響程度 |
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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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項目合伙人 B所在分部的其他合伙人 C項目合伙人的主要近親屬 D所在分部的其他合伙人的主要近親屬 |
4.當其他合伙人與執行審計業務的項目合伙人同處一個分部時,如果其他合伙人或其主要近親屬在審計客戶中擁有直接經濟利益或重大間接經濟利益 |
因自身利益產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 |
(1)沒有防范措施能夠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2)其他合伙人或其主要近親屬不得在審計客戶中擁有直接經濟利益或重大間接經濟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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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
經濟利益情形 |
評價不利影響程度 |
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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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為審計客戶提供非審計服務的其他合伙人 B.為審計客戶提供非審計服務的管理人員 C.為審計客戶提供非審計服務的其他合伙人的主要近親屬 D.為審計客戶提供非審計服務的管理人員的主要近親屬 |
5.如果為審計客戶提供非審計服務的A\B\C\D,在審計客戶中擁有直接經濟利益或重大間接經濟利益 |
因自身利益產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 |
(1)沒有防范措施能夠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2)為審計客戶提供非審計服務的其他合伙人、管理人員或其主要近親屬不得在審計客戶中擁有直接經濟利益或重大間接經濟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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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
經濟利益情形 |
評價不利影響程度 |
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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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事務所 B.審計項目組成員 C.審計項目組成員的主要近親屬 |
6.A\B\C\在某一實體擁有經濟利益,并且審計客戶也在該實體擁有經濟利益 |
如果經濟利益重大,并且審計客戶能夠對該實體施加重大影響,則因自身利益產生的不利影響 |
(1)沒有防范措施能夠將不利影響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擁有此類經濟利益 (2)擁有此類經濟利益的人員,在成為審計項目組成員之前,應當處置全部經濟利益,或處置足夠數量的經濟利益,使剩余經濟利益不再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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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
經濟利益情形 |
評價不利影響程度 |
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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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事務所 B.審計項目組成員 C.審計項目組成員主要近親屬 |
7.A\B\C\在某一實體擁有經濟利益,并且知悉審計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具有控制權的所有者也在該實體擁有經濟利益 |
因自身利益、密切關系或外在壓力產生不利影響 |
(1)將擁有該經濟利益的審計項目組成員調離審計項目組 (2)由審計項目組以外的注冊會計師復核該成員已執行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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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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