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訴訟的審理和判決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在注會稅法科目中,該知識點主要介紹稅務行政訴訟的審理要求,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等;明確法院對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原則及審判制度;闡述判決類型,包括維持、撤銷、履行、變更判決等;并說明法院判決撤銷行政行為的具體情形。
【所屬章節】
第十四章:稅務行政法制
第三節:稅務行政訴訟
【知 識 點】
稅務行政訴訟的審理和判決
按照《行政訴訟法》,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稅務行政案件,經過調查、收集證據、開庭審理之后,分別作出如下判決:(1)維持判決;(2)撤銷判決;(3)履行判決;(4)變更判決。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1)主要證據不足的;(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職權的;(5)濫用職權的;(6)明顯不當的。
附:稅務機關視角下重大稅務案件的審理范圍:
(1)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2)根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督辦的案件;(3)應監察、司法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4)擬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5)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審理的案件;(6)其他需要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屬于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1)公安機關已就稅收違法行為立案的;(2)公安機關尚未就稅收違法行為立案,但被查對象為走逃(失聯)企業,并且涉嫌犯罪的;(3)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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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注會《稅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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