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工資薪金所得的項目有
精選回答
在個人所得稅中,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一般來說,工資、薪金所得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動所得。所謂非獨立個人勞動,是指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
除工資、薪金以外,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也被確定為工資、薪金范疇。其中,年終加薪、勞動分紅不分種類和取得情況,一律按工資、薪金所得課稅。獎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資性質的獎金,免稅獎金的范圍在稅法中另有規定。此外,還有一些所得的發放也被視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一、特殊的工資、薪金所得
1.公司職工取得的用于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營運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3.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信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的津貼、補貼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但是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放給職工的補助、津貼不包括在內;
5.外國來華留學生,領取的生活津貼費、獎學金。
三、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分
工資、薪金所得的關鍵在于“非獨立、雇用”,而勞務報酬所得的關鍵在于“獨立、非雇用”,區別二者時,主要看是否存在雇用關系,即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存在雇用關系,取得的所得即為工資、薪金所得,否則為勞務報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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