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末增值稅結轉的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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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末增值稅結轉的會計分錄:
(1)企業當月交納當月的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貸:銀行存款
(2)當月交納以前各期未交的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3)企業預繳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4)月末,企業應將“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余額轉入“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納稅期限: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依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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