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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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貸:銀行存款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對從事工商經營,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1.納稅人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包括各類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含外籍個人)。
(2)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扣繳義務人為負有增值稅、消費稅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同時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
2.計稅依據
(1)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2)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規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3)“進口不征、出口不退”
①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②對出口貨物、勞務和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以及因優惠政策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③對增值稅、消費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一律不予退(返)還。
教育費附加:
教育費附加是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際繳納的稅額為計算依據征收的一種附加費。
1.納稅人:稅法規定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
2.計征依據: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之和。
3.征收比率:3%。
4.計算公式
應納教育費附加=(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實際繳納的消費稅)×3%
5.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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