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
精選回答
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按照下列方法:
(1)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2)應稅水污染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3)應稅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
(4)應稅噪聲按照超過國家標準的分貝數確定。
《環境保護稅法》明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被列為應稅污染物。應稅大氣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氣等,應稅水污染物包括總汞、總鎘、總鉛、石油類、動植物油、甲醛等。
《環境保護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
根據環保稅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噪聲指工業噪聲。這意味著,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等沒有被納入征收范圍。
根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其中,工業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建筑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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