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精選回答
房產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但上述免稅單位的出租房產以及非自身業務使用的生產、營業用房,不屬于免稅范圍。
自用房產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辦公用房和公務用房。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全額或差額預算管理)的單位所有的,本身業務范圍內使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對個人擁有的營業用房或者出租的房產,應照章納稅。(個人出租住房按照4%的稅率繳納房產稅)
5.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1)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2)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暫免征收房產稅。
(3)經營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產稅。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應單獨核算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產稅優惠政策。
6.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按照去產能和調結構政策要求停產停業、關閉的企業,自停產停業次月起,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享受免稅政策的期限累計不得超過2年。
7.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8.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
9.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
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房產、土地,是指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房產、土地。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行政辦公區、生活區,以及商業餐飲娛樂等非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房產、土地,不屬于規定的優惠范圍,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10.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向居民供熱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免征房產稅;對供熱企業其他廠房及土地,應當按照規定征收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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