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管轄_2020年注會《稅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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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19年教材本題涉及的知識點已變更,本題按照教材進行了改編)下列申請行政復議的表述中,符合稅務行政復議管轄規定的有( )。
A.對各級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B.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C.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D.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正確答案:A,B,C
【提問】C選項漏說國務院了,也可以選嗎?
【答疑】勤奮刻苦的同學,您好:
選項C是沒有問題的,C只是說了其中一種情況,
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對于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是最終裁決。題中沒有提到對于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所以不考慮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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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答疑內容出自東奧《稅法》教研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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