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費附加優惠有哪些
精選回答
教育費附加的減免規定主要包含如下:
1.對海關進口的產品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教育費附加。
2.對由于減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而發生退稅的,可以同時退還已征收的教育費附加。但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征的教育費附加。
3.對新辦的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教育費附加。
4.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教育費附加。
5.自2004年1月1日起,對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教育費附加。
對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商業零售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教育費附加。
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在國辦發〔2004〕10號文件下發后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教育費附加。
6.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決定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設于各地的分支機構(包括被依法撤銷的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用其財產清償債務時,免征被撤銷金融機構轉讓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應繳納的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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