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高頻考點: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東奧小編】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法》高頻考點: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本考點屬于《稅法》第十三章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節稅款征收的內容。
【考頻分析】:
考頻:★★
注釋:本考點2012年和2013年考過單選題。

(一)稅收保全措施
(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高頻考點】: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一)稅收保全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對可能由于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后稅款的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的案件,采取限制納稅人處理或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
1.稅收保全措施的適用范圍(對象)
——只適用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不包括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也不包括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2.稅收保全措施的兩種主要形式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含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
3.實施稅收保全措施的前提
必須是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和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的期限內。
程序:有根據——責令限期納稅——明顯轉移商品貨物及其他財產——不能提供擔保——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4.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
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相關鏈接】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5.稅收保全措施的金額限定
(1)凍結納稅人的存款不是全部存款,只就相當于納稅人應納稅款的數額。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價值,還應當包括滯納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的費用。
6.稅收保全措施的終止
對實施稅收保全措施后,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完稅的,就會終止稅收保全措施,且不會執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有關國家機關采用法定的強制手段,強迫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行為。
1.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范圍(對象)
不僅可以適用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而且可以適用于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2.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兩種主要形式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3.稅務機關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時,必須堅持告誡在先的原則。
【注意】對比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的異同
【異】實施范圍(對象);基本措施(限制行為、強迫履行義務);執行程度。
【同】批準級次;對納稅人基本權益的保護。
【提示】強制執行措施和稅收保全之間只有可能的連續關系,沒有必然的因果連續關系。
【相關復習資料】:
注會頻道相關推薦: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篇文章: 2015《稅法》高頻考點:納稅申報管理
- 下一篇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