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綜合題易考點: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強化提高沖刺備考期,為幫助考生們在最后階段提高備考效率,我們根據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大綱為考生們總結了《稅法》科目的選擇題、計算題和綜合題易考點,下面我們一起來復習2015《稅法》綜合題易考點: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本考點能力等級:
能力等級 3—— 綜合運用能力
考生應當在理解基本理論、基本原理和相關概念的基礎上,在比較復雜的職業環境上,堅守職業價值觀、遵循職業道德、堅持職業態度,綜合運用相關專業學科知識和職業技能解決實務問題。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十一章個人所得稅法第三節應納稅額的計算的內容。
綜合題易考點: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經稅務機關認定方可減除。
(二)適用稅率
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三)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收入總額-財產原值-合理稅費)×20%
(四)財產轉讓所得的一些具體計算規定
【解釋】財產轉讓所得在教材上主要涉及五個方面:股票轉讓所得、股權轉讓所得(含量化資產股份轉讓)、個人住房轉讓、購買和處置債權取得的所得、個人拍賣其他財產所得。
1.股票轉讓所得
我國境內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上市公司限售股轉讓要征收個人所得稅。
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限售股的范圍:P355
個人轉讓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轉讓收入,減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
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
限售股轉讓收入,是指轉讓限售股股票實際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買入時的買入價及按照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合理稅費,是指轉讓限售股過程中發生的印花稅、傭金、過戶費等與交易相關的稅費。
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
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限售股持有者為納稅義務人,以個人股東開戶的證券機構為扣繳義務人。限售股個人所得稅由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采取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和證券機構直接扣繳相結合的方式征收。
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轉讓的,轉讓方對每一次轉讓所得均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應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1)個人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統轉讓限售股;
(2)個人用限售股認購或申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份額;
(3)個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約收購;
(4)個人行使現金選擇權將限售股轉讓給提供現金選擇權的第三方;
(5)個人協議轉讓限售股;
(6)個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劃;
(7)個人用限售股償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由大股東代其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對價;
(8)其他具有轉讓實質的情形。
2.個人轉讓股權應納稅額的計算(新增)(P338)
轉讓深滬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差價暫免征稅
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轉讓聯交所股票差價暫免征稅
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個人轉讓限售股納稅
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票納稅
個人轉讓股權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納稅
需要明確的問題是:
【解釋】股權是指自然人股東(以下簡稱個人)投資于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組織(以下統稱被投資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股權或股份。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規范了個人轉讓股權計稅的規則和流程。
(1)股權轉讓行為(七類)
①出售股權;②公司回購股權;③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并向投資者發售;④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⑤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⑥以股權抵償債務;⑦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以上情形,股權已經發生了實質上的轉移,而且轉讓方也相應獲取了報酬或免除了責任,都應當屬于股權轉讓行為,個人取得所得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2)收入確定的原則及方法
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
納稅人轉讓股權,應當獲得與之相匹配的回報,無論回報是何種形式或名義,無論回報取得是在當期或后續期間,都應作為股權轉讓收入的組成部分。
(3)需要核定收入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①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②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③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④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符合下列6種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①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②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③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④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⑤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⑥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4向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①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②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③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④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4)轉讓收入的核定方法
主管稅務機關在對股權轉讓收入進行核定時,必須按照凈資產核定法、類比法、其他合理方法的先后順序進行選擇。
被投資企業賬證健全或能夠對資產進行評估核算的,應當采用凈資產核定法進行核定。被投資企業凈資產難以核實的,如其股東存在其他符合公平交易原則的股權轉讓或類似情況的股權轉讓,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采用類比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以上方法都無法適用的,可采用其他合理方法
為了減少納稅人資產評估方面的支出,對6個月內多次發生股權轉讓的情況,給予了簡化處理,對凈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動的,可參照上一次的評估情況。
(5)股權原值的確認
通常情況下,股權原值按照納稅人取得股權時的實際支出進行確認。如納稅人在獲得股權時,轉讓方已經被核定征收過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在此次轉讓時,股權原值可以按照取得股權時發生的合理稅費與稅務機關核定的轉讓方股權轉讓收入之和確定。這也是為了使整個轉讓環節前后銜接,避免重復征稅。
對自然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資企業股權的,轉讓部分股權時,采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股權原值。
(6)納稅地點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股權轉讓所得納稅人需要在被投資企業所在地辦理納稅申報。
(7)納稅時間
股權轉讓的納稅時間為股權轉讓行為發生后的次月15日內。
股權轉讓行為發生時點主要包括六種情形:
①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②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③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享受股東權益的;
④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⑤股權轉讓行為第四至第七項已完成的;
⑥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8)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受讓方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均應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認真履行扣繳稅款義務。
(9)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被投資企業的義務
①事先報告義務
扣繳義務人應于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被投資企業應在董事會或股東會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與股權變動事項相關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會議紀要等資料。
②納稅申報義務
在股權轉讓行為發生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③事后報告義務
被投資企業發生個人股東或股東所持股權變動的,應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含有股東變動信息的《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及股東變更情況說明。
3.個人住房轉讓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P337)
個人住房轉讓應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但必須保證各稅種計稅價格一致。
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1)房屋原值的確定
①商品房:購置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繳納的相關稅費。
②自建住房:實際發生的建造費用及建造和取得產權時實際交納的相關稅費。
③經濟適用房(含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購房人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相關稅費,以及按規定繳納的土地出讓金。
④已購公有住房:原購公有住房標準面積按當地經濟適用房價格計算的房價款,加上原購公有住房超標準面積實際支付的房價款以及按規定向財政部門(或原產權單位)交納的所得收益及相關稅費。
⑤城鎮拆遷安置住房,其原值分別為:
房屋拆遷取得貨幣補償后購置房屋的,為購置該房屋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繳納的相關稅費;
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及繳納的相關稅費;
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除取得所調換房屋,又取得部分貨幣補償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和繳納的相關稅費,減去貨幣補償后的余額;
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取得所調換房屋,又支付部分貨幣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加上所支付的貨幣及繳納的相關稅費。
(2)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
納稅人在轉讓住房時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2009年至今二手住房交易暫免)征收等稅金。
(3)合理費用的確定
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
①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
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
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納稅人原購房為裝修房,即合同注明房價款中含有裝修費(鋪裝了地板,裝配了潔具、廚具等)的,不得再重復扣除裝修費用。
②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
納稅人出售以按揭貸款方式購置的住房的,其向貸款銀行實際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憑貸款銀行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
(4)個人銷售無償受贈不動產再轉讓的應納稅額計算(P354)
應納稅額=(收入總額-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贈與和轉讓過程中的合理稅費)×20%
4.個人購買和處置債權取得所得的計稅方法
個人通過招標、競拍或其他方式購置債權以后,通過相關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張債權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通過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債權,只處置部分債權的,其應納稅所得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1)以每次處置部分債權的所得,作為一次財產轉讓所得征稅。
(2)其應稅收入按照個人取得的貨幣資產和非貨幣資產的評估價值或市場價值的合計數確定。
(3)所處置債權成本費用(即財產原值),按下列公式計算:
當次處置債權成本費用=個人購置“打包”債權實際支出×當次處置債權賬面價值(或拍賣機構公布價值)/“打包”債權賬面價值(或拍賣機構公布價值)
(4)個人購買和處置債權過程中發生的拍賣招標手續費、訴訟費、審計評估費以及繳納的稅金等合理稅費,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允許扣除。
5.個人拍賣除自己的文字作品原稿及復印件外的其他財產,應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P353)
納稅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按轉讓收入額的3%征收率計算個人所得稅;拍賣品為經文物部門認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轉讓收入額的2%征收率計算個人所得稅。
【相關鏈接】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拍賣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的費用減除標準和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P353)
責任編輯: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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