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基礎考點:境外分支機構與我國對應納稅年度的確定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審計》基礎考點:境外分支機構與我國對應納稅年度的確定。
【內容導航】:
(一) 境外分支機構與我國對應納稅年度的確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十二章國際稅收第三節境外所得稅收管理的內容。
【知識點】:境外分支機構與我國對應納稅年度的確定
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其計算生產、經營所得的納稅年度與我國規定的納稅年度不一致的,與我國納稅年度當年度相對應的境外納稅年度,應為在我國有關納稅年度中任何一日結束的境外納稅年度。
舉例:某居民企業在A國的分公司,按A國法律規定,計算當期利潤年度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則:該分公司按A國規定計算2013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期間(即A國2013/2014年度)的營業利潤及其已納稅額,應在我國2014年度計算納稅及境外稅額抵免。
企業取得境外股息所得實現日為被投資方做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不論該利潤分配是否包括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均應作為該股息所得實現日所在的我國納稅年度所得計算抵免。
責任編輯: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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