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基礎考點: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計稅規定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法》基礎考點: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計稅規定。
【內容導航】:
(一)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二)適用稅率
(三)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十一章個人所得稅法第三節稅率與應納稅額的計算的內容。
【知識點】: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計稅規定
幾個特殊規定:
①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②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仍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1.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1)一般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基本規定是收入全額計稅。
(2)特殊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持有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稅負為5%)。
2.關于“次”的規定
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二)適用稅率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儲蓄存款利息,自2008年10月9起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責任編輯:roroao
- 上一篇文章: 2015《稅法》基礎考點:財產轉讓所得的征稅問題
- 下一篇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