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基礎考點: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的計算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法》基礎考點: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的計算。
【內容導航】:
(一)購買自用應稅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
(二)進口自用應稅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
(三)其他自用應稅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
(四)特殊情形自用應稅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九章車輛購置稅法、車船稅法和印花稅法第一節車輛購置稅法的內容。
【知識點】: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購買自用應稅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
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其計稅價格由納稅人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和價外費用組成。還要注意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包括購買國產車、購買進口車。
【歸納】不論是購買國產車還是進口車,都需要并入計稅價格的項目。
并入計稅價格的項目 |
不并入計稅價格的項目 |
(1)購買者隨購買車輛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價款 (2)支付的車輛裝飾費 (3)銷售單位開展優質銷售活動所開票收取的有關費用(各項費用在一張發票上難以劃分) |
(1)支付的控購費 (2)銷售單位開給購買者的各種發票金額中包含增值稅稅款 |
【提示】代收款項應區別征稅:
(1)凡使用代收單位(受托方)票據收取的款項,應視作代收單位價外收費,應并入計稅價格中一并征稅;
(2)凡使用委托方票據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義務并收取代收手續費的款項,不并入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
(二)進口自用應稅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
【特別提示】這里所謂進口自用車輛,指的是納稅人報關進口車輛并自用。納稅人進口應稅車輛自用的,由進口自用方納稅;如果進口車輛用于銷售、抵債、以物易物等方面,不屬于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以組成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進口自用應稅車輛計征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與進口環節計算增值稅的計稅依據一致。
也可以用以下公式計算: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如果進口車輛是不屬于消費稅征稅范圍的大卡車、大貨車,則組成計稅價格公式簡化為: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
(三)其他自用應稅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
納稅人自產自用、受贈使用、獲獎使用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凡不能取得該型車輛的購置價格,或者低于最低計稅價格的,以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計算征收車輛購置稅。
(四)特殊情形自用應稅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
1.免稅條件消失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
對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納稅人應按現行規定,在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前或者辦理變更車輛登記注冊手續前向稅務機關繳納車輛購置稅。
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價格以免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準,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價格為免稅車輛的原計稅價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計稅價格為0。
應納稅額=初次申報時計稅價格×(1-已使用年限÷規定使用年限)×稅率
【提示】按照2015年教材規定的政策,該公式可簡化為:
應納稅額=初次申報時計稅價格×(1-已使用年限×10%)×稅率
2.未按規定納稅車輛應補稅額的計算
納稅人未按規定繳稅的,應按現行政策規定的計稅價格,區分情況,分別確定征稅。不能提供購車發票和有關購車證明資料的,檢查地稅務機關應按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征稅;如果納稅人回落籍地后提供的購車發票金額與支付的價外費用之和高于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的,落籍地主管稅務機關還應對其差額計算補稅。
檢查地稅務機關補征車輛購置稅計算:
應納稅額=最低計稅價格×稅率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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