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基礎考點:銷售不動產營業稅的計算規定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法》基礎考點:銷售不動產營業稅的計算規定。
【內容導航】:
(1)銷售不動產營業稅的計算規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四章營業稅法第四節應納稅額計算與特殊經營行為的稅務處理的內容。
【知識點】:銷售不動產營業稅的計算規定
1.單位和個人銷售其購置的不動產,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的購置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單位和個人銷售抵債所得的不動產,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提示】銷售不動產的來源是購置或抵債得來的,才差額計稅。若是自行建造的不動產,轉讓時全額計稅。
3.自2011年9月1日起,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同時一并銷售的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中,凡屬于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第二條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凡屬于不動產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銷售不動產”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
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貨物和不動產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和不動產的銷售額。
4.自2011年1月28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自2015年3月31日起執行: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歸納】2011年1月28日起執行的個人轉讓房屋的營業稅規定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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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房 |
非普通住房 |
非住房不動產 |
不足5年 2015年3月底改為2年 |
全額計稅 |
差額計稅 | |
超過5年(含) 2015年3月底改為2年 |
免稅 |
差額計稅 |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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