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預習考點:調整范圍
【小編導言】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預習備考期,是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法》預習考點:調整范圍。
【內容導航】:
(一)關聯方
(二)關聯企業之間關聯業務的稅務處理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十章企業所得稅法第九節特別納稅調整的內容。
【知識點】:調整范圍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一)關聯方
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具體指: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二)關聯企業之間關聯業務的稅務處理
1.基本原則——獨立交易原則
2.與關聯方分攤成本——成本與預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則
3.企業可以與稅務機關就企業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4.資料報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5.同期資料保管——按年度準備、保存、并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關聯交易的同期資料。P350
6.受控外國企業利潤分配的處理P350-351(針對P283.4)
受控外國企業包括:
(1)居民企業或者中國居民直接或者間接單一持有外國企業10%以上有表決權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該外國企業50%以上股份;
(2)居民企業,或者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持股比例沒有達到第(1)項規定的標準,但在股份、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對該外國企業構成實質控制。
(3)實際稅負明顯偏低是指實際稅負明顯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25%稅率的50%。
7.對資本弱化的行為的控制(具體見P294)——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對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同P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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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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