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預習考點:營業稅納稅義務人
【小編導言】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預習備考期,是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法》預習考點:營業稅納稅義務人。
【內容導航】:
(一)一般規定
(二)納稅義務人的特殊規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四章營業稅法第一節納稅義務人與扣繳義務人的內容。
【知識點】:營業稅納稅義務人
(一)一般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是營業稅的納稅人。
營業稅納稅人包括企業(內資及涉外)、行政及事業單位、個體戶、中外籍個人。
構成營業稅納稅人的三個條件:P158
1.地域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掌握)
【歸納】
營業稅征收對象 |
“境內”的含義 |
勞務 |
提供或接受方在境內 |
轉讓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注:此項已“營改增” |
接受方在境內 |
出租或轉讓土地使用權、出租或銷售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 |
土地、不動產、自然資源所在地在境內 |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征收營業稅。上述勞務的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根據上述原則,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發、洗染、裱畫、謄寫、鐫刻、復印、打包勞務,不征收營業稅。
2.行為范圍——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行為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要注意與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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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征稅范圍 |
增值稅征稅范圍 |
資產類 |
無形資產(部分“營改增”)、不動產的轉讓 |
貨物(有形動產)的銷售、進口 |
勞務類 |
7類勞務:交通運輸業(已“營改增”)、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部分“營改增”)、郵電通信業(郵政業已“營改增”)、文化體育業(部分“營改增”)、娛樂業、服務業(部分“營改增”) |
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營改增”試點的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和部分現代服務 |
2014年1月1日起,營業稅與增值稅的具體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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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征稅范圍 |
增值稅征稅范圍 |
資產類 |
土地使用權和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動產的轉讓 |
貨物(有形動產)的銷售、進口 |
勞務類 |
建筑業、金融保險業(不含有形動產融資租賃)、電信業、文化體育業(不含播映、會展)、娛樂業、服務業(不含“營改增”的現代服務) |
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營改增”試點的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和部分現代服務 |
3.行為的有償性——有償或視同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轉讓不動產的所有權。
【特別提示】
(1)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勞務,不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
(2)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要繳納兩道營業稅。
自2011年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營業稅。
(二)納稅義務人的特殊規定
1.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2.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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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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