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答疑精選:三轄是什么意思
【東奧小編】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正式進入基礎復習階段,以下是東奧會計在線獨家提供的關于2014注會考試《稅法》科目第十三章稅務行政法制的部分精彩答疑,供學員們參考復習,幫助大家進行查漏補缺。
【提問原題】:
原題:單項選擇題
下列各項中,不屬于稅務行政訴訟管轄的是( )。
A.級別管轄
B.地域管轄
C.居民管轄
D.裁定管轄
正確答案:C
知識點:稅務行政訴訟的管轄
答案解析
稅務行政訴訟的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
【東奧注會學員提問】:
稅務行政訴訟的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
這三轄是什么意思?
【東奧會計在線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一)級別管轄是根據案件的性質、影響范圍來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經濟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稅務行政訴訟級別管轄的主要內容是:基層人民法院法院管轄一般的行政訴訟案件;中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行政訴訟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行政訴訟案件。在此可以看出來因為法院級別不同其管轄范圍不同。
(二)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包括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兩種。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17條規定,一般地域管轄是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根據特殊行政法律關系或特殊行政法律關系所指向的對象,來確定管轄法院。 稅務行政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轄主要是指:經過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原告選擇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由復議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裁定管轄
裁定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轄。它包括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及管轄權的轉移三種情況。
移送管轄是指某個人民法院把已經受理的行政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案件移送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移送的法院已經受理了該案;
(2)移送法院發現對已受理的案件沒有管轄權;
(3)接受移送的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移送管轄的實質是案件移送,起到糾正管轄錯誤的作用,而不是管轄權的移送。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指定管轄的內容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對稅務行政訴訟的管轄權的,由其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報由其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例如,作出稅收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所在地發生嚴重水災或其他自然災害,中級人民法院即指定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再如:由于有轄權的二個人民法院爭奪或者推諉對某稅務案件的管轄權,同時又協商不成,只得由其共同上級人民法院確定管轄法院。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稅務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稅務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稅務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在此請您結合以上內容理解一下。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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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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